三、不作为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标准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不仅违反禁止性规范,亦直接违反其他法律中的义务性规范。传统以违反规范性质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禁止、命令规范违反说)仍具重要意义,辅以法益状态说:若法益未面临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动作制造(更大)危险,属作为;若法益已面临危险而具有保证人地位者不消除危险,属不作为。其他学说如能量说、因果关系基准说、义务内容说等均存在缺陷。需注意,“消极的身体动作”并非指行为人毫无活动,而是指未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无关行为不影响不作为成立。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有二:其一,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不作为犯为例外,作为被追责可能性通常大于不作为;其二,审查重点不同,不作为犯需重点判断保证人地位,作为犯则聚焦构成要件符合性。但区分意义有限:当行为主体具保证人地位时,无论定性为作为或不作为均可能成立犯罪;当不具保证人地位时,仅需判断是否构成作为犯。作为与不作为并非绝对对立,存在竞合现象(如闯红灯致人死亡既可视为不应为而为的作为,亦可视应刹车而不刹的不作为),此时若能肯定作为犯罪,原则上无需再考察不作为;构成要件亦可能要求行为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如抗税罪中“暴力、胁迫”为作为,“拒不缴税”为不作为),本书反对将二者视为对立关系而否认结合可能。
(三)不作为的类型
刑法理论将不作为犯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我国与日本韩国采形式说: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为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刑法未明文规定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通常由作为实现的构成要件的,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可细分为典型真正不作为犯(保证人仅需事实判断,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与非典型真正不作为犯(保证人需规范判断,如遗弃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存罪刑法定疑问,亦需规范确定保证人范围。
(四)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
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根基在于法益保护思想,但需受人权保障思想制约。
本书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杀人、放火等罪的保护法益既可受作为亦可受不作为侵害;构成要件表述(如“故意杀人的”)未限定行为方式,文理解释可包含不作为;将不作为纳入构成要件属解释问题而非类推。但须严格限定:仅当构成要件表述能包含不作为且未超出用语可能含义时方可处罚;同时需使作为义务主体与内容明确化,避免处罚范围模糊。
(五)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概述
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需满足三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具有此义务者即为“保证人”,不真正不作为犯实质上是身份犯;第二,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即能够履行义务;第三,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履行义务可避免结果发生。
本书采一体说,认为保证人地位与作为义务属一体化概念,均属不成文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对作为义务需具备外行人的认识。非典型真正不作为犯亦需规范确定保证人范围;所有不作为犯均须具备作为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六)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成立条件之一
形式的四分说(法律、职务、合同、先前行为)存在缺陷:易导致义务范围过宽或过窄,且难以解释为何违反其他法律义务的行为可直接成立犯罪。
本书主张结合形式与实质标准:实质根据有三——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如对危险物、他人危险行为、先前行为造成危险的监督)、基于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法规范、制度体制、自愿承担所生义务)、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需具排他性,如对支配场所内危险的阻止);形式标准则用于限定实质义务范围,确保国民预测可能性。先前行为不要求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过失乃至故意犯罪均可成为义务来源,关键在于是否制造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法益主体自主决定陷入危险时,他人是否负有义务需结合法益性质判断(生命法益受绝对保护,故丈夫对自杀妻子有救助义务)。
(七)作为可能性:成立条件之二
作为可能性指负有义务者具有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系不作为犯独立成立条件。作为可能性判断需结合保证人个人能力与附随情况,履行义务面临重大危险时不可强求;知道或可能知道危险属责任领域问题,不影响作为可能性客观判断;因自身先前行为导致丧失作为可能性的(如救生员醉酒无法救人),依原因自由不作为原理仍认定具有作为可能性。
(八)结果回避可能性:成立条件之三
结果回避可能性指履行作为义务可避免结果发生,需事后以全部事实为前提进行假定判断。无此可能性时,不作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成立不作为犯(如交通事故致头盖骨骨折无法救治);客观有回避可能性而行为人误判的,可能成立过失犯;客观无回避可能性而行为人误判的,属不可罚不能犯。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认定不作为与结果因果关系及结果归属的基础,亦表明不作为犯存在未遂形态。
(九)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我国刑法虽无明文要求等价性,但本书认为其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解释原理与义务根据限定准则。需注意:身体静止不符合构成要件动词(如“煽动”)时,不作为不能成立该罪;同时存在过失作为与故意不作为时,应综合判断结果归属;符合不作为一般条件不等于成立具体犯罪,仍须满足该罪全部构成要件;具有救助义务者不救助未必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成立遗弃罪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