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二)刑法的司法解释
刑法的司法解释是指有权司法机关对刑法适用中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1. 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
(1)有权主体
刑法的司法解释权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
(2)产生流程
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形式上讲,刑法的司法解释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颁布。
(3)内设机构的答复或批复不属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一些厅(庭)室也就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答复或批复,这种内设机构所作的答复或批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实际上起着司法解释的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严格地说,这不属于司法解释。
地方司法机关就刑法适用所做的解释也不属于司法解释。
2. 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名称进行了统一: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 “解释”、“规定”、“批复” 和 “决定” 四种。
解释
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
规定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
批复
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
3. 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
(1)生效时间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未处理案件的适用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在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且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应依照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应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则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已办结案件的处理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若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则不再变动。
(三)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是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
其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从法律的渊源及将来的发展来看,学理解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