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货物流转活动中止】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货物流转活动未中止,但货物的转移是无偿的(包括赠与、分配)】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对于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的情形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原货物视同销售的多个场景,如委托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异地移送货物、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均统一纳入销售的范畴,虽不再单独列示,但覆盖范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