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
(摘选)
1.党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事前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报告;没有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报告。
2.党组织根据党员的职业身份、工作岗位、一贯表现等情况,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同意出国(境)的,党组织要加强行前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有关法律、出国(境)注意事项,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
3.党员如期回国(境)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国(境)外的情况和表现。
4.党员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党员在国(境)外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党员擅自脱离组织,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党员擅自出国(境)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返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出国(境)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8.党员在国(境)外触犯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