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的基本内容
(一)立功的方式
根据《刑法》第68条、第78条规定,立功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方式:1.揭发他人犯罪;2.协助抓捕犯罪人;3.阻止他人犯罪;4.提供犯罪线索;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二)立功的根据
1.第1至4项立功的从宽处罚根据:节约侦查机关的司法资源,有利于侦查机关办案。
2.第5项立功的从宽处罚根据:有利于国家和社会。主要包括:有发明专利(须独立或为主完成,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舍己救人;在抢险抗灾中有突出表现。
(三)立功的时间
1.第1至4项立功的时间:原则上要求“到案后”;少数观点认为可放宽至“犯罪后”。
2.第5项立功的时间:须在到案后,包括服刑期间。
二、揭发他人犯罪
(一)揭发他人“犯罪”
1.“犯罪”是指“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
(1)若揭发行为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构成立功;
(2)若行为人有违法事实,但因年龄等原因不负刑事责任,仍属“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可构成立功。
2.揭发行为须节约侦查资源:
(1)揭发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不涉侦查机关,不构成立功;
(2)揭发虽因追诉时效或行为人死亡无法追诉,但已节约侦查资源的,仍构成立功。
(二)揭发“他人”犯罪
1.“他人”不包括共同犯罪人;
2.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三)“揭发”他人犯罪
1.包括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如被害人揭发强奸);
2.不限于“揭发他人罪行”,也可通过提供线索等方式实现。
(四)自首与立功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
(1)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属于自首的“如实供述”,不构成立功;
(2)构成立功的途径: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协助抓捕同案犯。
2.对向犯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
在对向犯(如行贿与受贿、买卖枪支)中,供出对方行为属于自首的必要内容,同时构成揭发他人犯罪,二者为竞合关系,一般认定为自首。
3.其他犯罪中的自首、坦白与立功并列:
若供述自身罪行无需供出他人,揭发他人属于额外行为,则自首(或坦白)与立功为并列关系,可同时认定。
三、协助抓捕犯罪人
(一)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
1.按司法机关安排,以电话、信息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
2.当场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
5.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如新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
(二)不构成立功的情形:
1.仅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
2.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四、提供犯罪线索
(一)线索来源要求
1.线索应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2.须查证属实。
(二)非法获取线索不构成立功
1.通过暴力、胁迫、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的,不构成立功;
2.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线索(无论是否贿买),不构成立功;
3.通过引诱、欺骗、胁迫等方式制造犯罪并获取线索的,不构成立功。
(三)亲友提供线索的处理
1.亲友亲自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不认定为犯罪分子立功;
2.犯罪分子被羁押后,律师或亲友违规传递线索,不构成立功;
3.犯罪分子被羁押前,亲友告知线索,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构成立功(亲友获取线索方式须合法)。
(四)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