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一重大便利:2025年12月15日开始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推广扩大到全部直属海关
又一重大便利!2026年1月1日起,退运进口货物不用再现场提交《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一文说清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监管、征税、申报要求和法规依据)
突发,墨西哥对中国等亚洲国家加征高额关税,如何准确查询墨西哥进口关税?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根据282号令二十四条,未发现企业存在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情形,海关给予企业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
企业在非复核期间向海关申请放弃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不予暂停情形:涉嫌违法,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1.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因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3.一年内违法进出口或者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货物、物品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4.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5.因逾期未缴纳税款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6.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被海关处以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7.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职务,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 8.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累计3万元以上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案件所涉手续、相关海关手续; 2.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期间,无海关行政处罚记录,《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期间,在“公示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无新增海关公示的失信信息记录。 |

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1、法律文书,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送达企业的,海关可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3、未尽事宜,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新旧办法的过渡
1、原企业信用等级的过渡:
高级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注:2026年4月1日起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向海关申请换发证书)
失信企业》失信企业
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常规企业
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021年11月1日之前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通过的一般认证企业且之后无该调整信用等级的,4月30日前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认证企业
重点提醒:符合条件的一般认证企业不要错过窗口期
2、认证标准过渡:
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认证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调整作业,但尚未作出决定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这个地方未明确,应该是按照原信用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实施。
小结
因篇幅原因,未能一应俱全,也未全部按照公告文件架构整理,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建议和282号令一起进行学习,整体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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