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一般累犯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一般累犯。
(二)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年龄条件:前后罪发生时,行为人均必须年满18周岁。若第一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
3.刑度条件: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起算时间为刑满释放之日。
(三)关于“刑罚执行完毕”的特别说明
1.主刑执行完毕:仅指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拘役、管制、附加刑。前罪中若有拘役或管制,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前罪中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也不影响累犯的认定。
2.假释情形: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假释期满后再犯罪:可构成累犯,五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3.缓刑情形: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因缓刑视为“不再执行”,而非“执行完毕”。
4.赦免情形:刑罚经赦免后,视为执行完毕,可构成累犯。
(四)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缓刑;
3.不得适用假释;
4.如为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三、特殊累犯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构成特殊累犯。
(二)构成条件
1.罪名范围:
前后罪必须属于以下三类犯罪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相关实施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实施犯罪)。前后罪不要求属于同一类,只要在上述三类范围内即可。
2.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
若前罪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满后不视为刑罚执行完毕,不构成特殊累犯;若前罪中有数罪,部分犯罪未实际执行(如拘役未被执行),则不构成特殊累犯。
(三)不要求的事项
1.前后罪不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
2.后罪发生的时间不限于五年内,任何时候均可构成。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