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犯
(一)概念
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其中一罪被另一罪吸收,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结合形式
甲罪+乙罪=甲罪(乙罪被吸收,成为甲罪的加重情节)
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若无明文规定,则应数罪并罚。
(三)结合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四)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类型
1.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
2.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3.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
仅限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二、连续犯
(一)概念
基于同一种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二)处理规则
1.保护法益不具人身专属性: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
如:诈骗、走私、逃税、贪污、受贿等
2.保护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如:故意杀人罪(生命法益)
3.法律明文规定“多次”定一罪:依规定处理
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成立条件)
如:多次抢劫(法定刑升格条件)
三、吸收犯
(一)概念
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二)适用条件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必须不遗漏评价法益侵害。若吸收后无法全面评价法益侵害,则应数罪并罚。
(三)特点
非法律明文规定,而是理论上的吸收关系
例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只定盗窃枪支罪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概念
犯罪既遂后实施的另一个犯罪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或未侵犯新法益,不予处罚。
(二)不处罚的依据
1.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盗窃后正常销赃
2.未侵犯新的法益
如:盗窃后毁坏所盗财物(仅侵犯同一财产法益)
(三)注意情形
若事后行为侵犯新法益,则应数罪并罚
如:盗窃后冒充真迹骗取他人钱财(侵犯他人财产权)
盗窃后销赃的两种处理:正常销赃→不可罚,欺骗型销赃→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五、牵连犯
(一)概念
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称为牵连关系。
(二)成立条件
牵连关系须具有通常性,即实践中常结合发生。若非常见结合,则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三)处理方法
择一重罪论处,并可在此基础上从重处罚
(四)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牵连犯:有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