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夫妇的配合
为抚育作用的效率着想,近亲的婚姻是一个理想的方式,可是这种方式却威胁社会结构的条理和完整,因之,不能不放弃了。在外婚的规则下,两个习惯已坚固、兴趣已决定、嗜好已养成的成年男女,在婚姻契约之下,要经营共同生活,相互间的调适自易成为严重的问题。
夫妇之间需要高度的契洽是为了要经营全面合作的生活。他们相互依赖以得到满足的地方太多了,因之,只要有一二方面不相和洽,整个夫妇间的生活都会搁浅。……若是把夫妇关系稍稍片面化一下,契洽程度也就可以不必太高,这是应付婚姻里基本矛盾的一个常用的方案。
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最主要的事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间偏重感情协调,趣味和兴会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
夫妇一方面是共同享受生活的乐趣,另一方面又是共同经营一项极重要又极基本的社会事业。若不能两全其美,就得牺牲一项。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是牺牲前者。
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得“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
消极方面入手减少夫妇全面合作的程度,虽不失为一种夫妇间易于调适的办法,但是夫妇间缺乏感情的联系也会影响到其他方面的合作,所以社会也有从积极方面入手来补救的办法。……为了婚姻的比较美满,社会上总得想法使接近的人能有配合机会。最简便的办法是使男女在决定他们的婚姻之前有一个尝试的机会。这是初民社会常见的办法,也是现代西洋像罗素等提倡的试婚制。
即使选择的机会不多,在共同生活的尝试中,还可以建立起共同的经验,加强相互的认识,因之减少他们共同成家时调适的困难。
我所知道的有些例子,早婚的性质是和童养媳的性质相同的。……换一句话说,这是一种变相的内婚制。
最通行的变相内婚制度是中表婚姻。中表婚姻不但在中国时很普遍,在别的民族里也是一样的。表亲们的父母中必有一人是出于同一抚育团体的……因之,表亲中传袭着一部分相同的生活习惯。表亲又不是属于同一圣后合作团体,因为,我在以后还要讲到,以亲属为基础所组成生活密切的事业团体,除家庭外,总是单系的,不是父系就是母系。表亲就是在单系组成的氏族之外的姻亲。姻亲并不进入实际重要的合作事业。于是表亲就又了一种特别适宜于成为配偶的条件了。他们在生活习惯上是相近的,但在社会结构上却处于外围。姻亲关系上再加上婚姻关系并不冲突。这就是所谓“亲上加亲”。
[中表婚姻]分布得这样广的原因,在我看来,是在它给内婚和外婚间矛盾的一个调和办法,我们可以称它作隔代内婚。中表婚姻的通行也说明了乱伦禁律出于本能的厌恶近亲一说的不可靠了。当然中表婚姻和内婚同样在生物一穿上存在着缺点,也引起一些民族的限制。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西洋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这变迁的主流是人对于自然控制的增强,生活程度逐渐提高。社会事业的兴起使很多本来需家庭来负担的经济活动搬出了家内。对于生育制度的影响就是减轻了父母对于孩子的抚育工作和责任。……在经济水准较低的社会中,抚育事务可以是相当繁重,再加上社会结构的需要完整,我们常会见到抹煞夫妻间感情生活的现象。这自然是文化的缺陷。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所以受人供给并不是这些方式不好,而是从这方式里所得到的结果不好。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承认的。门对户当的标准也就是在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们容易调适。在一个文化比较静止的社会中,父母自己认为妥当的配偶常常是对子女也未必不适当的配偶,因为他们的判断,根据着可靠的经验,比较正确。而且第三者的考虑也比较周到和客观,他们可以顾到夫妇生活的各方面。
问题的发生是中国社会也开始变迁了。两代之间有着很大的隔膜,互相不能了解。于是上一代的判断也很难合于第二代所处的新环境。这时代父母之命的结果也不容易满意了。原有社会安排的方式也成了造成恶姻缘的机构了。
在两代之间有着文化上的差别时,尤其在第二代所处的文化环境是正在变动,缺少共同标准的时候,别人代理决定的配偶很难得到合适的。况且,这新生的一代对于婚姻的要求又受了西洋的影响偏重到了配偶性格的配合,而不注重了行为和事务上的配合。在这个时候青年们要求自主(不是自由)的择偶是合理的。我们所谓合理,是容易完成婚姻的使命,也就是容易达到比较美满的家庭。
我们可以承认在社会变迁急速的时代,各个人的个性变异较大,所以要去选择个性相似或宜于相配的对象时,本人是最适宜。我们在这里假定了最明白自己个性的事自己本人,最能了解别人个性的事解除比较多的人。但是事实上,青年人的择偶是否注意到个性的适合,和人格的穿透?这一点我们并没有保障。
男女的恋爱是一种由省立基础上发生的冲动。这本来不是一种理智的活动。
读者不要误会我反对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我所要指出的,能从这公式中解决终身大事的必须有一个客观环境,也就是说,社会上要把夫妇关系的任务减得很轻,使夫妇不必经营全面的合作,甚至减少到只有性和感情的内容。……这个条件没有具备时,青年男女似乎是很难从恋爱里达到美满的家庭。
我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我忽略了恋爱本身所发生人性格上的易于调适性。
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妻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功夫,现代婚姻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似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试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上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工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夫妇之间能否相处,在我看来,是取决于两方面;他们已往的历史里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们既已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融合的意愿。前者要靠社会的安排,后者则要靠两人的爱好。所以社会合理的安排和夫妻的恋爱是相成的。若是把恋爱训作两性无条件的吸引,把一切社会安排置之不顾的一往情深,(这是一种艺术,而不是社会事业)婚姻也必然是这种恋爱的坟墓了。
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
我在上边已经说明: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这两种关系不能分别独立,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这是三角形的三边,不能短缺的。
夫妇和亲子关系固然是相赖以成,但是很少是同时在事实上完成的,除了结婚前已有孩子的男女,或是续弦。在普通情形中,缔结婚约的时候,三角中两点间划了一条线,还有一点是虚悬的,两边还是虚线。……这时的男女说是夫妇既不完全,说不是夫妇又觉得不合——表示着一种不稳定的关系。
夫妇关系没有完成,或是已婚的妇女尚没有取得她的社会地位之前,独立的家庭是不易建立起来的。现代社会中,儿女一结婚就和父母分居去经营独立生活,这并不是普通的情形。有很多地方,新婚的儿女要经过一个附属的时期。……独立成家的大多是已有孩子的夫妇。
社会对于没有孩子的新夫妇予以特殊的待遇是有理由的,因为在这时期中夫妇关系既未完全,又不稳定。……在西洋社会中固然承认结了婚的男女就可以独立成家,可是事实上这对于婚姻的稳定是很有影响的。
男女间若是只有一条直条的关系,这关系的内容实在只是两性合作,以相互的感情来维持的性爱。我已说过,性爱是流动而且是多元的。每一点和异性的任何点都有发生联系的可能。可是这种多点的联系却不会发生三角结构的。……不但不能稳定原有两点的联系,反而增加了两点之间离散倾向。
孩子在没有成熟前,正是他需要抚育的时期,他是和父母同时发生联系,所以我们可以说是形成社会结构里的三角。
在这里我想提到的是孩子给夫妻间调适作用上的帮助。
所谓三度是指过去,现在和将来。……两性的享受不带有对于将来的瞻望。各人为了自己的满足不易有个共同的憧憬。这种生活不是三度的,因之各自被习惯所支配,使他们不易和洽。要打破这历史的不同习惯的障碍,必须创造出一个共同的向未来的投影。孩子不但给夫妇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将来的展望,而且把这空洞的将来,具体地表示了出来。结婚若是指两性的享受,这种关系是不易维持的。可是结婚却开启了另一种感情生活的序幕,孩子出生为夫妇二人创造了一件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孩子不但是夫妇生物上的结合,同时也是夫妇性格上结合的媒介,从孩子在夫妇关系上的创造性,使我们对于“三角形的完成是孩子的出生”这一句话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稳定夫妇关系的是亲子关系。
父母子所形成的团体,我们称作家庭。家庭一词在这里是一个用来分析事实的社会学概念,它的涵义和日常的普通用法,可以稍有出入。
人类学中最初用实地研究方法的摩尔根根据了他在北美土人中所实地看到的亲属称谓,推论出一套婚姻进化阶段来。人类从乱交开始经过若干阶段才到一夫一妻制,这些阶段式:Consanguine Famiy(兄弟姊妹间婚姻所组成的家庭),Punaluan Family(一群姊妹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男子,或一群兄弟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女子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Pairing Family(一男一女间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但并不排斥婚外性生活),父权家庭(一男和多女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在我看来,主张婚姻方式曾经有过种种变化是有根据的。
婚姻的方式可以变,一定会变,曾经变过,都是可以说的。可是它所以变是要看两方面:一方面是婚姻的功能;一方面是当时的处境。……依我在上文中说的,婚姻是人为的确立双系抚育的手段。若是不必认为,如生理论,心理论,人类中无需婚姻;若是不必抚育,抚育而不必双系,人类中也无需婚姻,“不必认为”和“不必抚育”这两个前提是被人类的生理基础所否定的,我们不必多说;“不必双系”是可能的。这可能性是决定于另一原则就是效力。抚育既是不可避免,所以人类的问题也就是怎样才能有最有效的抚育。婚姻的方式就是依这标准来决定的。
在过去的历史中,人类似乎找到了一个比较上最有效(效力总是相对的)的抚育方式,那就是双系抚育。在生活程度较低,每个人要耗费大部分的时间在生产工作里,再加上私有财产的制度,抚育这件与社会生存有极重关系的事务,似乎交给小团体,一男一女,去负责,要较大团体为可靠和有效。
在目前社会事业发达,集体责任的加强,私有财产制的消蚀,很可能改变抚育的有效方式。那时候婚姻是否需要也成了问题,至少它的性质会发生极大的变化。
他们认为,多角形态的婚姻关系还是存在的。多婚制,不论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这种事实的明证。因之,我们若要说父母子的三角是基本形态,还得说明多婚制并不是多角,仍是这三角形的变相。
请先论多妻制,多妻制是一个男子和一个以上的女子结婚的方式。在论多妻制之前,我们应当把多妻制和媵妾制分别清楚。媵妾制本身变化虽多,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做媵妾的女子和她所属的男子并没有进入婚姻关系,她们时常是出于婢奴的地位,在她们的服役中包括给予主人性的满足。……媵妾制可以视作一种经常的婚外性关系,但却不能称它作多妻制。
在我们社会里所见到的“两头大”才可以归入多妻制的一类里。……所谓兼祧的办法:一个男子兼作两宗的后嗣。在社会身份上,他是兼职的,因之,社会允许他(虽则和现行法相抵触),娶两房妻子各宗一房,所生的子女其实只认为一个母亲,……我们并不能说他们三个人参加了一个共同的契约,不过是两个契约并在一个男子身上;不是多角,而是两个三角有一个共同的顶点。
所谓多夫制中所见的情形,原则上也是这样。
多妻不是多母,多夫不是多父。这说明了婚姻是个人间的契约,不是集合性的契约,不是集合性的契约,非但一男一女的结合是正常的及最普通的婚姻方式,即使有多男一女或多女一男的结合,也没有脱离这个别性契约的基础。……换一句话说,生育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父母子的三角,而这三角是现在可以观察到的人类社会普遍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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