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3号公告:在资产重组方面,新规延续并明确了进项税额的承接规则。根据2026年第13号公告,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重组(如将资产与债权、负债、员工一并打包转让),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也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这意味着,该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等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更为关键的是,公告明确因资产重组被合并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这一规定打通了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因主体变更导致企业留抵税额的损失,降低了企业重组的税务成本。
对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导致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新规给出了明确的计算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了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并进行年度清算的原则。在此基础上,2026年第13号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企业进行税务核算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这一公式的明确,有效解决了此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口径不一的问题,减少了税务争议。
②15号公告:针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新出台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2026年15号公告)带来了重大机制调整。 以往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的混用长期资产,税务处理较为复杂。新办法规定,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采用“先全额抵扣、后逐年调整”的模式。即:购进当期允许将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之后在资产使用期间,如果用于免税、简易计税或个人消费等项目,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年计算并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一做法遵循了增值税“征扣一致”的原理,在购进环节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后续按年调整又保证了抵扣结果的准确性,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而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仍延续现行做法,混用时可以全额抵扣且后续无需调整,体现了对小额资产税务处理的便利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