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使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1.财产:可承诺放弃。
2.名誉:可承诺放弃。
3.自由:可承诺放弃。
4.身体权:轻伤范围内可承诺放弃。重伤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若为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如器官捐献救人),则有效。
5.生命:不可承诺放弃。
6.限制:行为不得超出承诺范围。虽因承诺不构成相应犯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
(二)承诺的时间
必须为事前承诺,事后承诺无效。
(三)承诺的能力
承诺人须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等无承诺能力。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必须为真实意思表示,因受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1.因欺骗产生认识错误:若欺骗导致被害人针对与法益相关联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承诺无效。
2.被害人自身产生认识错误:
(1)行为人不知情:承诺有效。
(2)行为人知情:若实施欺骗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促成或强化错误承诺,承诺无效。若仅单纯利用被害人既有错误,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指现实中无承诺,但依一般理性人标准推定被害人知情后会同意,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成立条件
1.被害人无现实承诺。
2.推定被害人知情后会承诺,以一般人合理意愿为标准,不以被害人个别意愿为准。
3.须为保护被害人某一法益而牺牲其另一法益,且牺牲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法益。
4.行为所涉法益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
(二)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二者可能竞合,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与紧急避险要件。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