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事诉讼法之【不告不理原则】
普通百姓中都有着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认知能力,或者可以说依靠着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道德影响,都会有自认为的公平正义,在法律评价上有时候也并没有异样,但面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时,仅凭借着朴素的价值观和一腔热血去断案,无疑会成为人类的一场司法灾难。法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通过各种制度规定公安、检察、审判各个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司其职,才能最大程度的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构建一个稳定而平安的社会。今天就来说说,什么叫“不告不理”,这可能会颠覆你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案例:章杉涉嫌盗窃李思思1只5千元手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依法对章杉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章杉还曾涉嫌杀害王五被通缉(以前叫张三,后改名章杉),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被害人的生命权益,法院应当直接对章杉杀害王五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是的,你是不是也觉得,法院的做法正确?大快人心,坏人得到惩罚,体现了公平正义?如果你也是这样想的,那你一定是个正常人,且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思维的人。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依法一般由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调查取证等与侦查有关的活动。其次,追诉权即当出现刑事案件,由谁来向法院起诉,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是唯一公诉机关。最后,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自诉案件,行使审判权,依法作出裁判。法院是享有专属定罪量刑权,是唯一审判机关。回到案件,检察院只对章杉“盗窃罪”提起公诉,对其“故意杀人罪”并未提起或许是没发现也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总之,检察院“告什么” 你法院“只能审什么”,不能越俎代庖,检察院诉什么是其权利,不受法院的约束。但是,法院若确实发现检察院起诉以外的犯罪事实,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追加起诉,而不能对检察院没有“诉、告”的事实直接作出判决,这就是法院应当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有告才能审理的被动司法原则。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检察机关没有起诉,法院是不可能启动审判程序的,直接作出判决看似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陈述、辩护、申诉等),法律不仅保障被害人权益,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理,本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就不能立案侦查,但可以行使法律监督权,建议其立案侦查,要求其书面说理或提请上级协商。举个民事诉讼的案例吧:李思思起诉与章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李思思抚养、房子归李思思所有。这个案子是不是更加清晰了呢?李思思只提出一个诉讼请求“离婚”,你法院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把人家“孩子和房子”直接给判给了李思思。可能有女同胞会觉得,女性是弱势群众,应该倾向保护,可你想过没有,也许李思思不想要孩子呢,房子人家也不想要呢?所以,当事人诉什么,法院审什么,不能判超所请。以上是三个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和你所以为的不一样呢?每天都有絮叨不完的话题,总想着精简、凝练一些,但总不能很好的表达出自己想表达的意思,愿每一个路过的有缘人,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幸福美满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