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学习笔记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五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意定的。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即当事人必须行使解除权,并非合同达到解除条件后自动解除。但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有些解除将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有些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解除的种类
协议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在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基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换言之,仅仅达到解除条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
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或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符合四种情形之一: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其他情形,可以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单方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人无须合同另一方同意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564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解除权。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返还请求权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约定排除了担保人的责任。第二节合同的司法终止
所谓司法终止又称打破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谓合同僵局,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其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司法终止不同于违约解除。一是必须出现合同僵局。二是必须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合同的司法终止也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不能将构成情势变更作为认定合同僵局的前提。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基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而合同僵局大多不是基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而可能是由当事人一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司法终止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第一,因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合同本身并非完全不能履行。相反,在许多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艰难,或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一方面,在司法终止的情形下,必须发生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既包括不能履行,也包括履行费用过高,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法律上不能履行。二是事实上不能履行,指履行不能的事件导致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三是履行费用过高。另一方面,此种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如果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仅仅是从给付义务,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当事人不能申请终止合同。第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解除合同。司法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有权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双方当事人,包括守约方和违约方。
2.在合同终止后,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