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权的基本原理
1.理解核心逻辑:此部分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总纲领,核心在于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2.三大归责原则(判断责任有无的核心):最核心的考点,决定了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一般侵权行为。
a核心: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b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在特定法定情形下适用。
a 核心: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倒置)。
b典型情形: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件损害责任”部分,例如: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1252条)、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1253条)、堆放物致害责任(1255条)等。
(3)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需担责。
a核心:责任成立不看过错。只要发生了法定损害后果,且因果关系成立,责任即告成立。
b典型情形: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损害(动物园除外)、用人单位责任等。
c免责事由:法律有严格限制,通常是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4)公平责任(损害分担)
a核心: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b性质: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规则。
c适用条件:严格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3.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责任下的四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主动实施侵害)和不作为(违反法定、约定或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2)损害事实: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遭受了现实的、可补救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非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判断标准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① 若无此行为,则不生此损害(条件关系);② 有此行为,通常足以产生此种损害(相当性)。
(4)主观过错:行为人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民法上,故意 > 重大过失 > 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指“连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尽到”,一般过失指“未尽到与职业、身份相匹配的较高注意义务”。
4.共同侵权与责任主体:当侵权行为涉及多人时,需分清责任如何分担。
(1)共同加害行为(有意思联络)
a构成: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b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
a构成: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b责任:所有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免责条件特殊:行为人若能证明损害后果不可能是自己的行为引起,则可免责。
(3)教唆、帮助侵权
a责任: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a原因力聚合(均可单独造成全部损害):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原因力结合(共同造成损害):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必须结合才造成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5.免责与减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采取措施后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4)过失相抵(与有过失):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 损害赔偿:
1.理解核心逻辑:这部分是侵权责任成立后,如何计算和弥补损失的规则。总原则是 “填平原则” ,即赔偿应使被侵权人回复到如同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
2.财产损害赔偿:指因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1)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方式:按实际损失赔;损失难定但侵权人获益的,可按其获益赔;均难定的,由法院酌定。
(2)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财物毁损的价值)和间接损失(如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可请求情形):
a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唯一的结婚照、亲人遗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2)不可请求情形:
a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侵权诉讼中未提,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c造成财产损害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惩罚性赔偿
(1)性质:不仅为“填平”损失,更意在“惩罚”和“威慑”恶意侵权行为。
(2)适用前提:法律有特别规定,且侵权人主观上多为故意。
(3)法定情形(《民法典》):
a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第1185条)。
b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第1207条)。
c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后果严重的(第1232条)。
5.关联知识点记忆:
(1)与违约责任竞合: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如医疗事故、产品缺陷伤人)。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一主张(《民法典》第186条),但选择不同,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会不同。
(2)必记特殊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要求后果“严重”。惩罚性赔偿必须法律明文规定。
(3)侵权案例做题步骤:
1)先定性(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2)再分析(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3)最后定责(责任主体、免责事由、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