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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系面向企业股东、公司高管及法律实务人员的专业普法与实务解析专栏,聚焦公司设立、出资、治理、股权变动、责任风险等高频争议问题,结合真实裁判案例,提炼可复制、可操作的风险防控方案。
跨境收购中的商号使用权风险与实务应对
【案情简介】
近日,一家境内投资方收购一家日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交易顺利,股权过户完成,员工、客户都没出什么问题。而投资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目标公司使用的公司名称(商号)尚未注册商标。日方口头同意目标公司在收购后继续使用原商号,但未形成任何书面文件。
原来目标公司名称里有一个非常好记的商号,而且目标公司的商号与日方股东的商号一样,唯一的区别是,一个在中国大陆,一个在日本。
问题的微妙之处在于:等到交割后的某一天,是不是有可能日方会说:“名字是我们的,你们不能再用了!”那么目标公司该怎么办?更何况,该商号未注册为商标,如果将来进入资本市场,如申请IPO进行尽职调查时,监管机构会对商号权属、使用许可和潜在争议极为关注。
换句话说,这是一场“看似和平的口头协议大战”,稍不留神,IPO披露和品牌延续可能会翻车。
【争议焦点】
从法律与实务角度,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点:
1.商号是股东的权利吗?
2.原股东退出后,是否还能限制目标公司继续用原名称?
3.没注册商标的公司商号,原股东能以“先使用”就能排他吗?
简单来说:企业主最关心的是——名字到底能不能安心用,IPO能不能过?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商号”使用权的纠纷案件。只是这个纠纷并未真实发生,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1.商号是股东的权利吗?
目前“商号”并无独立、明确法律定义,也就是说,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给“商号”下一个定义。但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自成立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名称专用权以依法登记为前提,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通过体系解释推导出一个共同指向的核心事实:
商号并非独立于公司名称存在的权利,而是公司名称中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识别要素。
换句话说,商号≠股东或股东层面的权利。商号≠可脱离公司名称单独存在、单独转让的标的。商号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公司作为法人取得的名称登记权。
2.原股东退出后,是否还能限制目标公司继续用原名称?
商号权利的法律源头在哪里?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1)《公司法》确认: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依法享有名称权。(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认:企业名称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用于区别不同法人主体。因此可以推导:商号是公司名称中具有识别功能的组成部分,其权利主体只能是目标公司,而不是股东。因此,在本案中,原股东对商号并不享有原始权利,只是通过公司间接控制其使用。也就是说原股东退出后,并不能限制目标公司使用原名称。
3.没注册商标的公司商号,原股东能以“先使用”就能排他吗?
日方可能说:“我们用了十年,这名字是我们的!” 法律上不吃这一套——企业名称权保护以登记为准,历史的先使用不等于排他。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混淆了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区别。“先使用”在中国法律中只在特定权利领域成立,即在商标权领域中适用。商标权具有对世效力,也就是可以独占排他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公司商号具有这样的权利特征。而本案中,目标公司的商号并非商标。也就是说,只有商号已经被原股东注册成商标,或者商号本身就是股东的驰名商标时,目标公司非经原股东许可,不得使用原来名称的。
【实务指南】
1.注册商标,增强保护
(1)将核心商号注册为商标,覆盖主营产品类别
(2)防止他人在未来使用
(3)在IPO或融资尽调中,有书面证据证明公司拥有完整使用权
2.权利固化——签订书面确认
(1)在交割文件中明确:公司名称及商号归目标公司所有
(2)明确原股东放弃对商号的任何追索或限制
(3)可附带声明函或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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