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为《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为《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是其核心定位、核心要点、政策解读及简易办法征收相关内容:
核心定位
该公告旨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的延续与调整,构建“一般计税为主、简易计税例外”的税收治理新格局,推动企业税务管理从“选择适用”转向“合规适用”。
核心要点
• 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月或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免征增值税项目:列举多项自202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等17类。
•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调整:原甲供工程相关简易计税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仅限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两类情形。
• 分包款扣除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但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且销售额和扣除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
政策解读
• 支持小微企业: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有助于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其发展。
• 助力民生与社会事业:大量免征增值税项目涉及农业、医疗、教育等领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领域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 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行业税收秩序,虽然限制了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适用,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税务合规,提升行业整体税务管理水平。
简易办法征收方式相关内容
根据该公告,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仅限以下两种方式: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或仅采购辅助材料,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
同时,公告延续了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规定,但对扣除凭证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心定位
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平稳落地,实现新旧政策的无缝衔接,维持税收政策稳定性,助力企业稳定发展,同时简化征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二、核心要点
1.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以月为计税期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季度为计税期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若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2. 免征增值税项目
◦ 长期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农业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农业生产用地相关流转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 2026 - 2027年免税项目:对科普单位门票、图书批发零售、边销茶等项目给予免税优惠。
3. 简易计税相关
◦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特定货物;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其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
◦ 征收率:大部分适用3%征收率;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部分业务适用5%征收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 减税与即征即退
◦ 减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时,也减按1%预征率预缴。
◦ 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延续软件产品、残疾人就业、资源综合利用等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5. 农产品进项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凭证注明税额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 废止与延续:2025年12月31日前未明确延续的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延续15个文件的优惠政策,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残疾人就业等优惠政策。
三、政策解读
1. 起征点政策:维持现有起征点标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2. 免税项目:长期免税项目保障民生基础领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2026 - 2027年阶段性免税项目则针对特定行业,鼓励文化、民生相关产业发展。
3. 简易计税:为部分行业和业务提供了计税便利,降低遵从成本,保持相关行业税负稳定,特别是针对一些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业务,解决了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4. 减税与即征即退:减税政策直接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即征即退政策则精准扶持特定行业,鼓励创新(如软件产业)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残疾人就业),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公平。
5. 农产品进项抵扣:维持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保障农产品相关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稳定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的成本和利润,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稳定。
四、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
1. 适用主体: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
2.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此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若取得的是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公式为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征收率) 。
3. 开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也可自愿自行开具专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且对于同一应税行为,不能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此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选择简易计税,其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下是其核心定位、核心要点、政策解读及简易办法征收相关内容:
核心定位
该公告旨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的延续与调整,构建“一般计税为主、简易计税例外”的税收治理新格局,推动企业税务管理从“选择适用”转向“合规适用”。
核心要点
• 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月或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免征增值税项目:列举多项自202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等17类。
•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调整:原甲供工程相关简易计税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仅限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两类情形。
• 分包款扣除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但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且销售额和扣除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
政策解读
• 支持小微企业: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有助于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其发展。
• 助力民生与社会事业:大量免征增值税项目涉及农业、医疗、教育等领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领域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 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行业税收秩序,虽然限制了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适用,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税务合规,提升行业整体税务管理水平。
简易办法征收方式相关内容
根据该公告,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仅限以下两种方式: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或仅采购辅助材料,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
同时,公告延续了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规定,但对扣除凭证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心定位
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平稳落地,实现新旧政策的无缝衔接,维持税收政策稳定性,助力企业稳定发展,同时简化征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二、核心要点
1.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以月为计税期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季度为计税期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若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2. 免征增值税项目
◦ 长期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农业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农业生产用地相关流转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 2026 - 2027年免税项目:对科普单位门票、图书批发零售、边销茶等项目给予免税优惠。
3. 简易计税相关
◦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特定货物;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其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
◦ 征收率:大部分适用3%征收率;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部分业务适用5%征收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 减税与即征即退
◦ 减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时,也减按1%预征率预缴。
◦ 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延续软件产品、残疾人就业、资源综合利用等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5. 农产品进项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凭证注明税额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 废止与延续:2025年12月31日前未明确延续的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延续15个文件的优惠政策,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残疾人就业等优惠政策。
三、政策解读
1. 起征点政策:维持现有起征点标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2. 免税项目:长期免税项目保障民生基础领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2026 - 2027年阶段性免税项目则针对特定行业,鼓励文化、民生相关产业发展。
3. 简易计税:为部分行业和业务提供了计税便利,降低遵从成本,保持相关行业税负稳定,特别是针对一些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业务,解决了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4. 减税与即征即退:减税政策直接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即征即退政策则精准扶持特定行业,鼓励创新(如软件产业)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残疾人就业),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公平。
5. 农产品进项抵扣:维持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保障农产品相关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稳定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的成本和利润,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稳定。
四、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
1. 适用主体: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
2.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此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若取得的是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公式为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征收率) 。
3. 开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也可自愿自行开具专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且对于同一应税行为,不能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此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选择简易计税,其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