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2.纳税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3)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4)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6)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7)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5)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