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与责任体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顺序:
1.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合同赔偿;
3.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具体责任类型与规则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
认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1.知道或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事故原因之一;
2.知道或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
3.知道或应知驾驶人因饮酒、吸毒、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
4.其他应认定有过错的情形。
(二)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1.已交付但未登记,发生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多次转让未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1.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次转让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
(四)盗抢机动车
1.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抢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五)驾驶人逃逸
1.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
2.机动车不明、未投保或费用超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3.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挂靠经营
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1.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套牌机动车
1.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
(九)驾校培训期间
学员在培训中发生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十)试乘过程(如4S店试驾)
1.试乘中发生事故致试乘人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2.试乘人有过错的,减轻服务者责任。
(十一)道路管理维护缺陷
1.因道路缺陷导致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管理者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除外;
3.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者自身受损,适用高度危险区域责任规定。
(十二)未投保强制保险
投保义务人与责任人非同一人的:责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投保义务人在强制险限额内与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投保义务人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超额部分。
(十三)驾驶人未采取制动措施致自身损害
驾驶人因未制动等自身过错被本车碰撞的:不得请求本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可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请求赔偿。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