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一)含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四大禁止行为
为保障工程质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发包人支解发包
指发包人将本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拆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和支解后全部分包
转包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让给第三人;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3.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处理
(一)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另行签订的合同(“黑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
5.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恶意不办理除外)。
(二)无效后的处理
1.工程质量合格
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存在多份无效合同,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2.工程质量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诉讼地位
1.发包人可就工程质量问题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法院应予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主体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
(三)前提
工程质量合格即可主张,即使合同无效或工程未竣工。
(四)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五)行权方式
1.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六)行权期间
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