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
1.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法律特征
(一)不同于买卖合同
1.出卖人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2.三方可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协助。
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的,承租人可请求修理或更换;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不同于租赁合同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2.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期间维修义务。
3.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租赁物的归属
1.双方可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约定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承租人。
五、动产担保制度对比(融资租赁合同相关)
说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