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犯罪构成
系统学习刑法的都知道,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主要有三种。借鉴德国的两阶层、三阶层和前苏联的四要件构成体系。虽然法考官方大纲明确采用四要件构成体系,但与德国的两阶层、三阶层,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仅在个别疑难问题上存在差异。学界、理论研究、实务界一直都存在不同观点,这也就让初学者有种不知所措,到底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应该跟哪位老师学才不至于,在错误的学习道路上。其实,大可不必,当前市面上能够讲刑法这个学科的老师,在刑法学这个领域的学识,只要紧跟老师的节奏,一步一步照做,完全足够带着我们通过这个考试。2024年和2025年我是一直跟着柏神,所以必定是学习的两阶层体系,自然在脑海里早都形成了固定的思维定式,先客观,后主观。而2025年司法部重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导,马工程为核心的大纲,其实马工程这些年法考圈多年前就已在推行,构成体系采用四要件,即先主观后客观。从个人角度,受柏神和楷哥的影响,更喜欢两阶层的鉴定式分析,似乎也在我的理解范围。下面分享一个德国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四要件构成体系的区分吧。例:11岁的张杉强奸18岁的李思思,张杉威胁爷爷,让爷爷帮忙望风,使其得逞。四要件: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要求具有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先判断主观阶层,张杉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11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直接无罪。爷爷作为强奸罪帮助犯,必须依附实行犯而存在,由于张杉无罪,爷爷不能单独成立犯罪,只能按无罪处理。两阶层: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在客观上“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只要存在客观违法事实),主观责任阶层分别评价。故,先判断,张杉在客观阶层实施了奸淫行为,爷爷客观上对张杉的奸淫行为有参与意识,与张杉在客观上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再分别评价,张杉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最终无罪,爷爷具有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构成强奸罪帮助犯。如果问,到底哪个才是正确的,当前司法实践中没有绝对答案,取决于法官采用哪种犯罪构成体系,行使裁量权,也即类案不同判,也是时常引发舆论的最大弊病,可刑法作为文科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精准作出判断。如何理解法条、运用法条、使用哪种分析工具来断案,不能形成统一的模板,只能依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但文字这东西,一万个法官有一万种理解,说理论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就成了最后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