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而来,应该说,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从实务角度来说也是迫切的,目前看,诸多政府采购问题,源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接下来我会用非常笨拙和传统的方式,就是写下我对每一条条文的一些想法,作为政府采购需求方面初步的一些文章。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笔记:看到这条,我就更加希望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能尽快结束,这样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政府采购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好的规制,不得不承认的是,只靠管理办法这个层级的规范,或许无法达到好的效果。不过也不必太着急,政府采购法总有一天会修订完成,修订结束的那一天,各家采购人肯定会风风火火把需求管理制度搞出来,加强内控和风控。到时候,采购需求管理也会在法律责任范围内出现,当下采购领域的相对规范状态,也是多年来制度化、公开化之下的结果,想来待新法修订完毕,政府采购一定会在实践中更加法治化。
笔者也很期待可以开写新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学习笔记。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笔记:这是第三方机构的机会,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有一线经验的优势,许多基层的采购人,并无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管理的人力资源,此时三方机构肯定是更好的选择,而在这当中,采购代理机构一定是最为适合的选择。只是到时候集采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谁更有优势,是否有区别处理,就不好说咯。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笔记:终于到了审查的部分,今天的学习笔记内容也会先到第二十九条,后续更新会重点去聊聊审查的问题。这里我们就能看到,对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机制,并不区分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采购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易言之,所有采购需求都要进行审查。不过办法第三十三条也给了一定的自由,待三十三条的时候再细说,目前可以说,一般审查是一定要有的,重点审查倒不是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