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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笔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部条文展开,包含三大核心内容: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 10 部单行法相关条文,明确变革要点);
新增内容解析(标注法典新增制度、条款及立法意图);
知识点拓展(补充立法背景、实践应用、关联规范等),笔记以脚注形式附于对应条文下方,便于同步学习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海洋污染的防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海洋污染防治实行陆海统筹、区域联动,与陆地污染防治制度一体衔接。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生态环境质量的现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定义一致,未作修改。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涵盖陆源、船舶、倾倒、工程、油气等全类型海洋污染。
第三百三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调整部门名称,优化职责分工。
新增内容:明确重大海上溢油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处置。
知识点拓展:形成生态环境统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的海洋监管体系。
第三百三十七条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解决多头监管、职责交叉问题。
第三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升级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新增内容:规划覆盖生态保护 + 污染防治,陆海统筹。
知识点拓展:规划是美丽海湾、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的依据。
第三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实行国家统一监测、统一发布。
第三百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方面的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提供与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新增海警机构数据共享。
新增内容:海警纳入海洋环境数据共享体系。
知识点拓展:信息共享支撑联合执法与应急处置。
第三百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海洋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制度。
知识点拓展:防范核设施、放射性物质海洋污染风险。
第三百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源头防控是海洋污染防治核心。
第三百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科学划定海水养殖限养区和养殖区,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投饲海水养殖规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新增养殖尾水监测、禁养退出、近岸养殖管控。
新增内容:养殖尾水达标 + 自行监测;近岸富营养化海域严控养殖。
知识点拓展:海水养殖是近岸海域氮磷污染重要来源。
第三百四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突发海洋污染实行先控污、再报告、后处置。
第三百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备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构建国家 — 地方 — 企业三级预案,明确溢油牵头部门。
新增内容:重大海上溢油部际联席会议制;交通运输牵头溢油处置。
知识点拓展:溢油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海洋突发污染。
第三百四十六条 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海上开展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处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新增内容:海上联合执法、现场制止、控制措施法定化。
知识点拓展:海警、海事、生态环境、渔业渔政联合巡航。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陆源污染占海洋污染总量 80% 以上。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海事、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新增备案制、自动监测、全链条整治。
新增内容: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入海排污 — 管线 — 污染源全链条监管。
知识点拓展:一口一档、一口一策,实现陆海统筹治污。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新增内容:重点区域禁设排污口;鼓励深水离岸排放。
知识点拓展:离岸排放可提升污染物稀释扩散能力。
第三百五十条 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对开放式沟、渠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水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入海沟渠纳入水环境质量管理。
知识点拓展:沟渠是陆源污染入海重要通道。
第三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河海联动的原则,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河海联动、陆海统筹标志性条款。
新增内容: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管控法定化。
知识点拓展:河口水质是陆海统筹关键节点。
第三百五十二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红线禁止类排放,一律严处。
第三百五十三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医疗污水必须消毒达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防止赤潮、绿潮等富营养化灾害。
第三百五十五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避免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热污染可导致生物死亡、生态失衡。
第三百五十六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农业面源是近岸氮磷主要来源。
第三百五十七条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强化岸滩管控。
新增内容:岸滩一律禁止堆放固体废物。
知识点拓展:海洋垃圾 80% 来自陆地。
第三百五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构建全链条海洋垃圾治理体系。
新增内容:政府负责海洋垃圾全链条治理;公众参与法定化。
知识点拓展:海洋垃圾治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第三百五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严防洋垃圾通过海域过境。
第三百六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根据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陆源污水治理是海洋治污根本。
第三百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大气沉降是海洋污染物重要来源。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海岸与海洋工程必须环评获批方可建设。
第三百六十三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一律禁止严重污染海洋项目落地。
第三百六十四条 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海底采矿易造成沉积物与重金属污染。
第三百六十五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领海基点是国家海洋领土标志,严禁破坏。
第三百六十六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爆破、溢油是海洋工程高风险环节。
第三百六十七条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油气开发是海洋油污染主要来源。
第三百六十八条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平台垃圾一律回收上岸。
第三百六十九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试油不充分燃烧会造成严重海面油污染。
第三百七十条 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油气开发应急预案备案制。
知识点拓展:溢油应急提前准备、快速响应。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新增综合利用、禁止境外垃圾倾倒。
新增内容:疏浚物优先综合利用;严禁境外垃圾入境倾倒。
知识点拓展:倾倒许可为专属许可,无证倾倒严厉处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名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第三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倾倒区统一规划、科学选划。
第三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新增评估、公开。
新增内容:倾倒区动态评估、动态调整。
知识点拓展:不再适宜的倾倒区立即封闭。
第三百七十五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强化倾倒全过程监控。
新增内容:倾倒船舶在线监控、联网监管。
知识点拓展:全程可追溯,杜绝乱倾倒。
第三百七十六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报告。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双报告制度:向生态环境派出机构 + 海事 / 海警报告。
知识点拓展:启航即报备,全程受控。
第三百七十七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压实委托单位主体责任。
新增内容:委托方审核 + 合同约束 + 全程监督。
知识点拓展:杜绝挂靠、转包、违规倾倒。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倾倒费用于海洋环境治理与监测。
第三百七十九条 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本法所称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海上焚烧定义。
新增内容:海上焚烧一律禁止。
知识点拓展:焚烧产生剧毒物质,严重危害海洋生态。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八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有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新增外来生物防控。
新增内容:压载水防控外来入侵物种。
知识点拓展:船舶压载水是外来物种入侵主要途径。
第三百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证书文书不齐不得航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海难是船舶污染首要诱因。
第三百八十三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船东货主共担风险,保障受害人赔偿。
第三百八十四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危险品船舶提前申报、全程监管。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
装卸油类、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谎报瞒报货物危害性严厉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新增船舶拆解、联合监管。
新增内容:船舶拆解纳入港口接收体系。
知识点拓展: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上岸处置。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
船舶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船舶有害材料清单制。
知识点拓展:从源头控制有毒材料污染。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入水。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强化拆解管控。
新增内容:严禁冲滩拆船;拆解部件不得入水。
知识点拓展:冲滩拆船严重污染岸线与海洋。
第三百八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绿色航运法定化。
新增内容:船舶节能、清洁能源、老旧淘汰。
知识点拓展:航运减污降碳协同推进。
第三百九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全新条款。
新增内容: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
知识点拓展:核心海域、港口实行更严船舶排放。
第三百九十一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过驳作业风险高,必须审批。
第三百九十二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海事机构可强制干预、强制清污。
第三百九十三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告。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对应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全民共治、全时段监控海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