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第四部分)
八、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程序
1.当事人的出庭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2.当事人的具结程序:
⑴在询问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要求其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
①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②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注意】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并不当然导致其主张的事实不被认定:
只有该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拒不签署保证书,同时其主张的事实有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才不予认定。
(三)当事人陈述的证明
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1.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定案。
2.当事人陈述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除对方当事人认可,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注意】当事人的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
当事人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应予确认,但当事人反悔,且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者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注意】交通事故现场交警按照双方责任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是勘验笔录。
(二)进行勘验的程序
1.勘验启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2.要求参与: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3.笔录制作:
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三)勘验笔录的证明
勘验笔录的证明力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十、证据类型的判断思路
1.首先,看看是不是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
这组证据制作主体特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法官及其指导下的人)制作,所以不论其形式,不管其内容,都应认定为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
2.其次,如果不是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就看是不是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这组证据的内容特殊,是典型的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说的话或证人说的话,只要内容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言词,则不论形式如何,均为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3.再次,如果不是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就看是不是电子数椐或者视听资料:
这组证据形式特殊,在电子设备中形成或存储的数据资料均为电子数据,不是电子数据的视听影音资料就是视听资枓。只要具备特殊的载体,都可认定为电子数据或者视听资料。
4.最后,以上都不是,那就是书证或者物证:
书证和物证是按照其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进行划分,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用其内外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5.总结一下,对证据种类的判断思路就应该这样:
主体→内容→形式→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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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