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为了弥补当事人在年龄、智力、精神或者时间、专业上的缺陷,而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
1.概念:
其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2.性质:
其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注意】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
3.适用:
⑴代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⑵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诉讼代理权,代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注意】聋哑人不是精神病人,其父母参加诉讼只能做委托代理人。
4.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6.当事人没有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注意】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单位,而不限于自然人。
7.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仍然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本人。
【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就事件而言,在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果并不相同:
Ⅰ就诉讼地位而言,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Ⅱ就针对对象而言,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Ⅲ就事件效果而言,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更换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即可,不会产生诉讼中止、当事人变更或者终结诉讼等法律效果;但当事人死亡,则会产生诉讼中止、当事人变更或者终结诉讼等法律效果。
2.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所有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即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
Ⅰ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
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可以作为发回重审、再审的事由。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1.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是同步的:
一旦被监护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监护人即依法取得诉讼代理权。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的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⑴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精神病康复。
⑵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⑶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⑷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⑸代理的民事诉讼活动结束。
⑹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五、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即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也应当履行当事人所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而无须被代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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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