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2(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0.理解核心逻辑:共同犯罪解决的是“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将危害结果归责于每个人”的问题。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而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主要讨论违法事实层面的共同性,责任层面则需个别判断。
一、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0.理解核心逻辑: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解决的是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而非责任承担问题。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各行为人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共同性(共同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而不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责任阶层具有共同性(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可以不同)。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条件 | 核心要求 | 重点记忆 |
二人以上 | 共同犯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注意: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未达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与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客观违法阶层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对无责任能力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
共同故意 | 各共犯人明知自己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共同故意的内容:对犯罪的性质、对象、结果有相同的认识。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交通肇事逃逸中的指使逃逸) |
共同行为 | 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导致危害结果 | 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
2.共同犯罪的本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解:在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或教唆、帮助行为),就应当对整个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例子:甲乙共同杀人,甲开枪击中乙的心脏,乙开枪击中甲的胳膊。即使致命一枪是甲开的,乙也需对甲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3)例外:如果某共犯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范围(实行过限),其他共犯人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刑法》第26-29条)
0.理解核心逻辑: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这是量刑层面的分类,不同于上述违法层面的共同性判断。
1.主犯
类型 | 定义 | 处罚原则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的行为不负责 |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聚众斗殴) |
注意:主犯不一定是最重量刑者,但应当对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2.从犯
定义 | 处罚原则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辅助作用通常指帮助犯(提供工具、望风等)。从犯的处罚是“应当”而非“可以”。
3.胁从犯
定义 | 处罚原则 |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身体受到强制,但尚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注意:如果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如被捆绑、被麻醉),则不构成胁从犯,而是无罪。
4.教唆犯
类型 | 定义 | 处罚原则 |
一般教唆犯 |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 | 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可能主犯,可能从犯)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教唆未成年人 | 应当从重处罚 |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 | 教唆行为已完成,但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或实施了其他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条第2款) |
注意:教唆犯的成立要求被教唆人至少实施了预备行为(极端学说争议,法考通说:教唆行为本身已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即可成立教唆犯)。教唆方式包括明示、暗示、劝说、利诱等。
三、特殊类型的共同犯罪
1.正犯(间接实行犯)
(1)定义:行为人利用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人或他人的合法行为来实施犯罪,相当于自己亲手实行。
(2)常见情形:
a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未达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
b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邮差邮寄炸弹);
c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司机运送毒品);
d利用被强制的人(如用枪指着某人,让其去杀人)。
(3)法考观点阐述: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在于:被利用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则成立间接正犯;如果有,则可能成立教唆犯。
2.承继共犯
(1)定义:在他人已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中途加入进来,继续实施犯罪。
(2)成立条件:
a加入时,犯罪行为尚未结束(即实行行为仍在进行中,或虽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且可防止);
b加入者对加入后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加入前已造成的结果一般不负责(例外:如果犯罪是结合犯或结果加重犯,承继共犯可能对全部结果负责)。
(3)例子:甲抢劫银行,已经制服保安,乙中途加入帮忙搬运财物。乙只对加入后的抢劫行为负责,但对甲之前打伤保安的行为不负责。
3.片面共犯
(1)定义:行为人单方面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犯罪,而对方不知情。
(2)法考观点阐述(多数说):承认片面帮助犯的成立。即帮助人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他人犯罪,但被帮助人不知情,帮助人成立片面共犯,按从犯处理。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一般不承认。
(3)例子:甲不知乙在暗中帮他望风,乙看到警察来了就故意发出声响提醒甲逃跑。乙成立片面帮助犯。
4.共犯的脱离
(1)定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切断自己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不再对其他共犯人的后续行为承担责任。
(2)脱离的条件:
a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并明确告知其他共犯人,且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进作用(如收回工具、退出共谋)。
b实行阶段: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通常需要积极作为)。
(3)脱离的效果
a效果:脱离者只对脱离前的行为负责(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或预备),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后果不负责。
b例子: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去现场的路上后悔,给乙打电话说“我不去了,你也别去了”,乙仍独自去盗窃。甲成立盗窃罪中止(预备阶段),乙成立盗窃罪既遂。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情形 | 处理规则 |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只要有一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成立既遂(除非有脱离) |
部分共犯人中止 | 中止者必须有效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中止 |
部分共犯人未遂 | 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全体共犯人成立未遂(如共同抢劫时被警察抓获) |
2.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1)定义: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
(2)处理:其他共犯人不对过限行为负责,由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单独负责。
(3)例子:甲乙共谋盗窃,甲在盗窃过程中临时起意强奸了女主人。乙只对盗窃负责,不对强奸负责。
五、共同犯罪中几个易混淆点
1.间接正犯VS教唆犯VS帮助犯
对比维度 | 间接正犯 | 教唆犯 | 帮助犯 |
利用对象 | 无责任能力人/无故意的人 | 有责任能力且有故意的人 | 有责任能力且有故意的人 |
行为方式 | 相当于自己实行 | 唆使他人实行 | 提供便利、辅助 |
处罚 | 按实行犯处罚 | 按实行犯处罚 | 从犯,应当从减免 |
2.共同犯罪VS同时犯
对比维度 | 共同犯罪 | 同时犯 |
有无意思联络 | 有(明示或默示) | 无(各自独立) |
责任承担 |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 各自对自己行为负责 |
六、知识点记忆
(1)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二人以上 + 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违法阶层);
(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对整体结果负责,是共同犯罪的核心归责原则;
(3)主犯: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4)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减、免;
(5)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应当减、免;
(6)教唆犯:教唆不满18周岁->从重;教唆未遂->可从轻减轻;
(7)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无故意的人,相当于自己实行;
(8)承继共犯:中途加入,只对加入后的行为负责;
(9)片面共犯:只承认片面帮助犯,按从犯处理;
(10)共犯脱离:切断因果关系,对后续行为不负责;
(11)实行过限:超出共同故意的过限行为,由过限者单独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