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第一部分)
一、原告与被告地位确定的一般原则
1.原告:
其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
其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关系: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立,是民事诉讼得以存在和继续的前提:
⑴民事诉讼中不能允许自己诉自己,或者没有对立的当事人。
⑵如果在诉讼中,因为继承或者法人合并而使原告和被告同属一人,或者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只有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诉讼便会因此终结。
**二、原告与被告地位确定的特殊情形
1.个人合伙案件:
⑴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⑵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Ⅰ如果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则其为合伙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应诉。
Ⅱ如果没有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则其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案件:
⑴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⑵没有字号的:
以经营者为当事人。
【注意】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民事纠纷案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5.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存在于建筑领域和运输领域)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致人损害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起诉时权利人有选择权,可以只起诉挂靠方,可以只诉讼被挂靠方,也可以一并起诉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只有权利人一并起诉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才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
6.职务侵权案件: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为当事人。
【注意】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当事人。
7.法人案件:
⑴原则上:
法人作为当事人。
⑵例外时:
以下三种情况,行为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人还没“出生”);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表见代理)的除外(法人实质没有参与);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人“已死”)。
⑶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⑷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
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②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⑸企业法人解散或者注销的:
①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②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总结】法人终止的标志为注销
Ⅰ法人注销之前:
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不论法人处于撤销、清算、解散、破产等何种状态,只要法人没有注销,其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法人自己的名气起诉、应诉。
Ⅱ法人注销之后:
ⅰ依法清算并被注销的(法人的债权债务消灭):
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不在承担责任。
ⅱ未经依法清算就被注销的:
以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
8.提供劳务民事纠纷案件:
⑴雇工受到伤害:
①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⑵雇工从事雇佣工作致人损害:
①雇主作为当事人(被告),且承担无过错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②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工作致人损害,雇主不担责,雇工自己作当事人。
9.劳务派遣民事案件:
⑴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不应追加劳务派遣单位)。
⑵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时追加用工单位)。
【注意】《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
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10.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遗骨遭受侵害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注意】
当事人有顺序要求,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没有范围的限制。
11.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侵权案件:
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侵权,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
⑴只诉一个: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的,以新闻单位为被告。
⑵两者都诉:
①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②作者跟新闻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列为共同被告。
12.校外第三人侵权案件:
⑴原则:
校外侵权人作被告。
⑵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Ⅰ过错推定责任:
通常侵权人作被告(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尽到管理职责)。
Ⅱ一般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
Ⅲ补充责任:
ⅰ第三人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13.安全保障责任案件:
⑴原则:
安保义务人作被告。
⑵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为被告。
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保义务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作共同被告。(需当事人主张)
14.机动车使用人责任民事纠纷案件:
原则上谁使用谁作被告,谁有过错谁作共同被告:
⑴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⑵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笔记出售:
大浩浩的笔记课堂之法考【理论法学与司法制度】学习笔记出售—RMB 50
往期文章:
壹 法考【民法典】学习笔记
【正文内容】
【正文内容】
伍 法考【理论法学与司法制度】学习笔记
【正文内容】
陆 法考【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正文内容】
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