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控权
1.行政法的制度精髓在于“控权”,即控制和约束行政权。
2.行政法是捆在行政主体身上的“绳索”。
二、行政的概念
(一)一般意义上的行政
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活动。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中。
(二)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公共行政
1.定义: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2.特征:(1)行政权以命令与服从为主要特征。
(2)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位权,可凭单方意志安排和调整公民权利义务。
(3)调整的是公权力主体与普通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调控的行政范围
1.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法调控的行政
例如:行政机关以平等主体身份签订的委托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
2.不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也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例:地铁公司依据地方性法规对乘客进行罚款。
三、行政法控权的方式:合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的含义
1.“合法”中的“法”指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2.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立法机关制定规则,行政机关执行规则,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成文法)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制定。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事项范围同地方性法规。
7.国际条约和协定:是否直接作为国内行政法渊源,视内容而定。
8.法律解释:由法定机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考点)
1.又称“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针对不特定主体,具有反复适用效力。
3.层次最低、效力最弱、制定程序最随意。
4.制定主体广泛:从国务院到乡政府,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四、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
(一)体系特点
1.无统一法典,规则散见于众多法律文件中。
2.但具有基本的规范结构和体系框架。
(二)核心框架:“两个主体一个行为三个救济阶段”
1.两个主体
(1)“官”: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
(2)“民”:(1)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2)行政相关人:非直接对象,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
2.一个行为:管理行为
(1)行政法体系的桥梁和纽带。
(2)行政法的基石性概念是“行为”(民法为“权利”)。
3.三个救济阶段
(1)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查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国家赔偿:解决行政组织给民众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问题。
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法(实体法):讲述“两个主体一个行为”。行政诉讼法(救济法):讲述法律如何提供救济、监督行政权力。两者逻辑联系紧密,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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