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笔记:第一款给出了采购需求的总体要求,包含三个大原则,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这三个大原则需要概括性地应用在采购需求的撰写上。
第二款,按照之前的规定内容,技术要求,对应货物、服务和工程两块,按逼笔者的粗浅理解,工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服务”,确实实践中也有许多采购人是按照服务类竞争磋商的方式采购的小额工程,那么,对于货物,要明确功能和质量,这里面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对于服务,则要包括服务内容和标准;而商务部分则包含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较为尴尬的问题,第二款规定,无论是技术要求还是商务要求,应当客观。对于货物,本身它作为标的物,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诸多货物本身就有制造的标准,无论是国标还是行标,工程类也还好说,一方面工程在日常中非常常见,已经形成了很多固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工程本身就存在许多标准,也方便执行,麻烦出在服务上。许多服务的要求是设置,尤其是服务标准,很难客观。即使服务标准可以做到基于调查研究之上的客观设置,在评审时,客观程度也很难实现。
这就产生了第二款的第二句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立法者也知道有些服务项目很难做到技术要求的客观设置,那就尽可能做的。
这里还需要引出另一问题,那就是评审因素量化。
原本笔者也打算写一些评审因素量化的内容,既然开始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学习笔记,那顺便就可以聊聊评审因素量化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我们现在的采购,大部分还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量化指标可以认为包含两部分含义,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具体在评审因素设置上,尤其体现在各类服务方案上,很早期存在“优良中差”的设置,这种早已被淘汰,现在也不多见了,而且监管部门也是见一个毙一个,都不用多考虑。优良中差的设置确实也过于简单,并且难以掌握标准,量化细化肯定是不足。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带有主观裁量的设置,比如评审因素设置为“服务方案详细、有针对性,较为详细、较有针对性,不详细、没有针对性”,大概这种方式,或者有更加进步一些的,在这种描述之前,增加一些对服务方案内容的具体阐述,这类情况比较尴尬,不能说没量化,但似乎量化也并不十分客观到位,却也没什么其他好办法,监管部门也不可能手把手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去做评审因素量化,所以在笔者的经验中,一般对这类量化问题提出质疑的,只要不是优良中差这种比较明显的不量化情形,监管部门也就不会过于严格进行要求,与其说是监管松弛,还不如说是无奈之举。
笔者这里还是以法律服务采购为例,毕竟最熟悉,大概说说笔者对于评审因素量化的具体考虑。当然了,不同项目之间差距很大,政府采购的事儿,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项目一种方案,过于通用的理论,恐怕很难做得到。
要在采购需求上下功夫。比如法律服务中的顾问服务,具体其中的一个细项,就是审查合同。审查合同的需求,如果只说审查合同,恐怕设置评审因素的时候也就很难设置成量化细化的效果,那就需要对审查合同的需求细化,分别提出需求,其实这也是审查合同这项服务本身的顺序,比如,要求审查合同对主体适格、合同内容是否违法、约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签订程序是否依法依规等等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这时候评审因素的设置,对于服务方案的评价,也就有了比较明确的量化指标,比如,审查合同存在上面的4个基本要求,方案全具备,得多少分,少谁,得多少分,以此类推,对于方案中有更丰满周到的内容,还可以考虑加分。
当然,如此处理的话,一方面可能要在制作采购文件时,要求提供更详细的分项服务方案,评审因素的设置也更繁琐,的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是评审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这又能怎么样呢,本来就会要求越来越高啊。不过,这也只是笔者的一种观点罢了,笔者毕竟没有做过采购文件撰写工作,以及如此细致的设置,是否会出现指定供应商的问题出现,恐怕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尝试和检验。
至于第三款,笔者觉得不需要说太多,能采用国标、行标、地方标、团标,用标准就很方便,自己定更高的技术要求,可能也挺麻烦的,有标准用标准,项目不特殊的话,也是个很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