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
法条依据:第225条
行为特征: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注意:本罪中的“非法经营”并非泛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而是指需行政特别许可却未经许可而经营的行为。
(一)第一项行为要点
1.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2.食盐已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食盐不构成本罪。
(1)将工业碘盐添加到食盐中生产、销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2)生产、销售含碘量不符合标准的食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3.非法倒卖陈化粮,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无证经营成品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5.个人收购、销售黄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第二项行为要点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第三项行为要点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指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需取得央行许可。
(四)第四项行为(兜底条款)的扩张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非法买卖外汇。
2.经营非法出版物(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前者出版物无合法著作权,后者为盗版合法著作权作品)。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4.非法发行彩票。
5.非法使用POS机提现(如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
6.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有偿删除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
7.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
8.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9.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单位,或擅自从事相关发行业务。
二、强迫交易罪
法条依据:第226条
行为方式: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重点提示:
1.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构成对立关系,若行为同时符合,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以本罪论处;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贷实施暴力、胁迫,以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法条依据:第229条
(二)行为主体:
1.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中介组织人员。
2.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人员。
(三)主观方面: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罪数问题:犯本罪同时又受贿的,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罪名一般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合同诈骗罪
(一)法条关系:
1.普通诈骗罪与本罪为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本罪除侵犯财产权外,还需扰乱市场秩序。
2.适用本罪要求签订、履行较为正式的经济合同(如货物买卖、借贷、运输、承包等合同)。
(二)法条竞合:
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与本罪存在法条竞合,优先适用金融诈骗罪的特别规定。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法条依据:第224条之一
(二)行为特征: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
2.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
3.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4.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5.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6.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三)重点提示:
1.传销与合法销售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2.“骗取财物”属本罪的间接目的,不要求实际实施诈骗行为或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