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SOLAS公约的执行过程中,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的防火区域划分是关键环节,其中“配膳室”的失火危险程度类别判定,直接取决于“配膳室内电器设备的类型及最大功率,这一判定依据MSC/Circ.1120作出了明确说明。
配膳室的防火类别核心分为两大类型:无烹调设备的单独配膳室、主配膳室/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后者部分情形会直接认定为厨房),两类配膳室的电器设备配置要求、对应的防火归属条款均有明确区分,具体要求如下:
一、无烹调设备的单独配膳室
此类配膳室可配置的用具及功率有严格限制,且厨房内若含有这些用具,不应认定为配膳室,具体用具配置要求:
1. 自动咖啡机、烤面包机、洗碗机、微波炉、开水壶、感应加热器及类似用具,每一用具最大功率为5kW;
2. 电热烹调板、食品保温加热板,每一用具最大功率为2kW,且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对应公约条款解释,该类配膳室的防火划分,同时适用于以下条款对应的处所类别:
9.2.2.3.2.2(9):>36人客船的卫生间及类似处所
9.2.2.4.2.2(3):≤36人客船的起居处所
9.2.3.3.2.2(3):液货船以外货船的起居处所
9.2.4.2.2.2(3):液货船的起居处所
二、主配膳室、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
此类配膳室的电器功率限制相对放宽,但存在直接认定为厨房的特殊情形,用具配置及相关认定要求分两点说明:
(一)可配置用具要求
自动咖啡机、烤面包机、洗碗机、微波炉、开水壶、感应加热器及类似用具,每一用具最大功率为5kW;
电热烹调板、食品保温加热板,每一用具最大功率为5kW。
(二)特殊认定规则
若处所内配置了任一最大功率为5kW的电热烹调板/食品保温加热板,该处所应直接认定为厨房。
对应公约条款解释,该类配膳室的防火划分,同时适用于以下条款对应的处所类别:
三、总结
配膳室防火类别判定的核心在于“烹调设备的有无”和“电器设备的最大功率”,两大核心类型的关键差异集中在“电热烹调板/保温加热板”的功率限制,且大功率的同类加热设备会直接触发“厨房”的认定,这一划分标准也与不同船舶(客船按人数划分、货船按类型划分)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防火归类直接关联,是船舶防火区域划分中需精准把控的细节。
注:本文为SOLAS II-2第9.2条关于“配膳室”防火类别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学习参考。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SOLAS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确保各项要求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