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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主体方面
从犯罪关系看,两罪一般为三方关系:
①行贿人:行贿+请托
②受贿人:受贿+转请托
③被转请托人:被转请托+用权
➡︎当受贿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不可能成为斡旋受贿的主体,只需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实践中,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存在交叉,即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同时也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则无法仅从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来甄别两罪。
二、客观方面
➡︎故而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何种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需辨别行为人利用的是“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非职务性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
斡旋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界定为: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即行为人对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具有一定的工作联系,本人职权或地位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产生影响,使其在行使公权力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类: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要特征是利用与非职务性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影响力主要包含两方面:
三、主体身份与影响力并存时的认定
【注意】区分两罪时还应综合分析实际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心态、行贿人的行贿动机以及行贿人对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认知。如,实际用权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考虑到其与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才肯帮忙,同时请托人明知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实际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私交甚笃,且确有证据证实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较弱的情况下,依据存疑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为宜。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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