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基本原理1. 继承定义: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 主体要求(1)继承人、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2)法人、非法人组织:只能是受遗赠人,不能成为继承人。3. 继承开始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准(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效力相同)。二、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推定规则(⭐️核心:国不与民争利)1. 都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遗产最终归国家/集体。2. 都有其他继承人(1)长辈先死,晚辈后死;(2)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3. 有的有继承人,有的没有: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避免遗产归公。三、遗产范围(民法典第1122条)1. 构成要件(1)自然人:仅限个人财产。(2)死亡时:以死亡时点为准。(3)个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一半归配偶,另一半为遗产。(4)合法:非法财产(赌债、赃款等)不算。(5)财产:财产性权利可继承,人身权利不可继承。2. 不属于遗产,但参照分配(1)死亡赔偿金:死后产生,≠遗产,但参照遗产分割。(2)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给近亲属,≠遗产。3. 特殊财产继承(1)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不能继承。(2)著作财产权 / 股权:可以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资格继承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四、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1. 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1)死亡前放弃:无效。(2)遗产分割后放弃:放弃的是所有权,不是继承权。2. 方式:书面、明示;向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法院表示。3. 效力:有溯及力,溯及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后反悔,不予支持。4. 无效情形:放弃行为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无效。(二)继承权的丧失1. 绝对丧失(必失,不可宽恕)(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未遂都丧失)。(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2. 相对丧失(可宽恕)(1)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2)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3)欺诈、胁迫迫使/妨碍被继承人立/改/撤遗嘱,情节严重。 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遗嘱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五、法定继承(无遗嘱/遗嘱无效时适用)1. 适用情形(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考试重点)(4)遗嘱无效部分(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2. 法定继承人顺序(1)第一顺序(优先):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遗产分配规则
(1)原则:同一顺序均等。(2)应当多分: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3)可以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4)应当不分/少分:有能力扶养却拒不扶养。(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集体。4. 可适当分得遗产(遗产酌给)非继承人,但符合以下可分:(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孤儿、弃婴(未办收养);(2)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侄子、侄女、外甥等);(3)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5. 双重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同时继承:(1)生父母遗产(2)继父母遗产六、遗嘱继承(意思自治优先)1. 6种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2)自书遗嘱:亲笔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必须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2. 见证人不合格情形(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3. 重点形式要求(1)录音录像:见证人出镜/出声,记录姓名、肖像、日期。(2)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危急消除后能立书面/录音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3)代书遗嘱:1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签名。(4)打印遗嘱:每一页遗嘱人、见证人签名。4. 遗嘱的撤回、变更(1)立遗嘱后行为与内容相反,视为撤回(如立遗嘱后又卖房)。(2)多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一份为准。5. 遗嘱无效情形(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2)受欺诈、胁迫(3)伪造、篡改(篡改内容无效)(4)处分国家、集体、他人财产(该部分无效)(5)未给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七、代位继承 vs 转继承(⭐️必考区分)1. 代位继承(一次继承)(1)适用:法定继承(2)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3)新增:兄弟姐妹先死→其子女代位继承(防止遗产归公)。(4)要点:仅限血亲(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般不可代位)。2. 转继承(两次继承)(1)适用:法定/遗嘱继承均可(2)情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未放弃→ 其应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分(1)代位继承:继承人先死在被继承人之前。(2)转继承:继承人后死在被继承人之后、分割之前。八、遗产管理人1. 产生顺序遗嘱执行人 → 继承人推选 → 继承人共同担任 → 民政/村委会。2. 职责清理遗产、制作清单、保管遗产、通知继承人、分割遗产。3. 责任仅故意/重大过失致损才赔偿。九、遗赠、赠与、遗赠扶养协议1. 遗嘱继承 vs 遗赠(1)遗嘱:给法定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2)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知道后60日内未表示→视为放弃。2. 遗赠 vs 赠与(1)遗赠:死因行为(死后生效)、单方行为。(2)赠与:生前生效、双方合同。3. 遗赠扶养协议(唯一双方行为)(1)内容: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死后受遗赠。(2)主体: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子女、有法定义务的孙子女等不可)。(3)效力优先级: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遗赠 > 法定继承十、债务清偿(限定继承)1. 原则:负债子不必然还,以继承遗产为限清偿。2. 清偿顺序:遗产 → 先还债务/税款 → 再继承。3. 已分割遗产:按继承比例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