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
1. 送养人: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法定监护人
2. 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主体
3. 被收养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年龄要求(⭐️必背)
1. 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收养人:年满30周岁
3. 被收养人同意年龄: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
4.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双方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防性侵害,男女均适用)
三、收养人一般条件(⭐️口诀:无/一子女、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1. 无子女 or 只有1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收养(⭐️考试重点:放宽限制,排除一般条件)
1.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过继)
(1)适用:叔伯、姑、舅、姨等亲属间过继
(2)放宽:不受40周岁年龄差限制
(3)其他条件无额外收紧
2.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1)不受40周岁年龄差限制
(2)不受子女数量限制(已有子女也可收养)
3.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子女数量限制,有能力可多收养
4. 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再婚家庭)
(1)唯一核心条件: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2)全面放宽:
不受收养人年龄(30岁)限制
不受子女数量限制
不受40周岁年龄差限制
(3)补充:继子女满8周岁,仍须征得本人同意
五、收养关系成立与效力
1. 成立要件:民政部门登记(登记生效,非协议生效)
2. 法律关系:
(1)养子女 ↔ 养父母:建立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 ↔ 生父母: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仅保留血缘)
3. 姓氏:可随养父/养母,也可保留原姓氏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
1. 解除原则
2. 解除情形
(1)协议解除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
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
(2)法定解除
收养人虐待、遗弃养子女:送养人可诉请法院解除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协议/诉讼解除
3. 解除程序: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身份关系以登记为准)
4. 解除法律后果
(1)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 → 解除时补偿抚养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 → 养父母可主张补偿抚养费、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