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记:
1、《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4、《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5、注意:这里说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笔记:
1、《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本条规定是对自然人类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算起征点的计算标准及代办申报规定。有如下要点:
(1)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2)思考:为什么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
(3)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4)后面的这三项规定情形指向的是明确代办申报义务人。思考:这里确定代办申报义务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毕竟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给特定类型主体确定法律义务。)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笔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起征点分两类:按月和按次确定。本条规定是对自然人超过按次确定起征点的申报要求。
2、要点如下:
(1)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记:
1、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要点: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笔记:
1、2026年1月30日公布,但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6年1月1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