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这个科目难点在于案件毫厘之间就是生与重的认定,分析越透彻、论证越充分,冤假错案的概率就越小,但世上从来就没有人会犯一个既定犯罪事实,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大多案件似是而非,世界上也从来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这也就是社会一般人角度看好像这个案件与那个一样,其实每一个案件都存在着细微之差,差之毫厘却谬之千里。
今天分析的案件,可以说是刑法在法考领域的最高峰,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重合的分析论证,初学时完全不知所以,反复琢磨数十百遍,倒也觉得很有意思。
2016年法考真题案情: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甲、乙最终如何定罪?
解析:
一、从打击错误角度分析(入罪,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系三角关系。
1.无论采用哪种学说,甲乙对丙(预定目标)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2.甲致乙(实害对象)重伤:
①根据具体符合说:尊重案件事实,保障人权原则,客观上甲造成乙重伤的事实,主观上甲没有故意伤害乙的故意,持过失心态,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②根据法定符合说:保护法益,可以将过失拟制为故意,故意伤害罪的对象为“人”,甲客观上导致乙重伤,乙是“人”,主观上甲有故意伤害丙,丙是“人”,甲在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具体对象错误,但对上位概念乙和丙均是“人”没有认识错误,将甲的对象错误的过失行为拟制为故意,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既遂。
二、从偶然防卫角度分析(出罪,排除犯罪事由),系两角关系。
1.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成立偶然防卫只要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避免了危害结果),不要求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意图)/认识到这一点。甲客观上将乙打成重伤,避免了乙伤害丙的危害结果,系制造了好结果,不要求甲主观上认识到在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一律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造成的重伤结果无罪。
2.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成立偶然防卫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不能以结果论证行为的好坏,应当分别评价。甲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制止乙伤害丙的不法侵害),客观上避免了乙伤害丙的危害结果,而过失致人重伤要求是一个危害结果,乙的重伤结果不属于危害结果,因此甲对乙的重伤不成立偶然防卫,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作无罪处理。
三、结论:甲乙最终只定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丙)系共同犯罪(正犯、实行犯);同时,甲对乙的重伤不构成犯罪,乙对甲致自己重伤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