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明程序(第一部分)
一、取证
(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原则:
证据由当事人自行收集:
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或者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严格限制(作为例外仅限于后文所述的几种情形),否则将侵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破坏司法的中立性。
2.例外:
人民法院可以介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
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①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A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B 涉及公益诉讼的;
C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程序性事实的:
A 起诉条件(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委托代理人权限、管辖权问题)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B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总结】上述“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情形”的运用:
Ⅰ证据的调查收集一般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涉及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Ⅱ一般的事实当事人均可以自认,但涉及前述情形,不适用自认制度。
Ⅲ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通知,但涉及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Ⅳ鉴定的启动原则上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涉及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⑵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
①申请情形:
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A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B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C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②申请方式: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注意】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无其他
调查收集的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③申请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
④收集方式:
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注意】
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被拒绝,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讼失败,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
1.概念:
其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予以固定和保护,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2.类别:
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 诉中证据保全 | |
适用条件 | 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 |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 |
启动方式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 |
申请时间 |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 | 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
管辖法院 |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是否需要 担保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处理程序 | 48小时内裁定,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3.效果:
法律后果:
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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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