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USPTO培训资料《Legal Analysis and Writing》的链接为:https://www.uspto.gov/video/cbt/rspnd-lglargmnts/index.htm。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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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Case Law: Precedential Decisions 判例法:具有先例效力的判决
当判例的判决要旨(holding)在其他涉及相同法律问题或事实的案件中必须被遵循时,该判例就被称为具有先例效力的判例。这种 “已确立的法律问题在后续案件中必须被遵循” 的原则,称为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
最高法院的判决始终具有先例效力,对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拘束力。
You have probably heard the term “precedential” with regard to certain court decisions. Case law is called "precedential" when its holding must be followed in other cases that involve similar issues or facts.
你或许听过“具有先例效力”这个术语,常用来形容某些法院判决。当一项判例的裁判要点,在具有相似的事实或法律争议的其他案件中必须被遵守时,该判例就称作“具有先例效力”。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are always precedential, and lower tribunals including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district courts, and the PTAB, must follow them.
最高法院的判决始终具有先例约束力,并且,包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在内的下级法庭必须遵循这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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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olding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意思是“判决要旨或裁判要点”。其指的是:在法院判决中,对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核心结论和法律规则,这部分才是后续案件必须遵循的“先例”。
Dictum或obiter dictum指的是法官在判决中发表的附带意见或评论,没有先例拘束力。另外facts指的是案件事实,不直接构成法律规则,当然更没有先例拘束力。
2.its指的是the case law's判例法的,故its holding指的是the holding of that precedential case law(该判例的判决要旨)
3.when在这里不是我们平时说的 “当…的时候”,而是法律英语里表 “条件” 的专业用法,相当于 if 或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其在这里的作用是定义一个概念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单纯描述时间先后。
Case law is called precedential if或 where its holding must be followed in other cases that involve similar issues or facts.意思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判决要旨必须被后续案件遵循时),判例才被称为“具有先例效力的判例”。
A contract is valid when it meets all legal requirements.合同在满足所有法定要件时才有效。这里的 when 不是说“合同在某个时间点才有效”,而是说“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被认定为有效”。
4.similar issues or facts中,issues与facts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Facts指的是:案件中发生的客观、具体的事件和细节,即发生的案件事实。往往是客观的。
Issues指的是:由这些案件事实引发的法律层面的争议焦点,即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带有一定主观性,因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的法律界定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从而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法条。
这里用or连接,是择一的关系。意思是只要发生Similar facts或Similar issues中的任意一个,都可能适用于先例。
举例而言,Similar facts(事实相似):如果两个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都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属于事实相似(包括事实相同的情况),法院必须遵循先例对该方案的侵权认定。
Similar issues(法律问题相似):如果两个案件涉及不同的产品,那么就是案件事实不同,但都争议“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则属于法律问题相似,法院也必须遵循先例的解释标准。
美国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不就纠结于细节,可以比照上述来理解。如果实务真的遇到了问题,那就只能咨询更专业的美国律师了。
5.The idea 指的就是后面用 that 引导的同位语从句所表达的完整概念,可以翻译为“理念”。
6. settled legal issues中的settled指的是“既定的”,含义是,已经由上级法院或先例明确裁判过、确立了统一规则的法律争议点,已经不再存在争议、且下级法院不能随意推翻的法律结论。
Settled可以理解为“盖棺定论”,该成语常用于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改变。但是settled只是针对下级法院而言的,并不约束上级法院。换句话说,下级法院必须遵循settled legal issues,但是上级法院(如最高法院)可以推翻旧判例,让 “settled” 的规则发生改变。一旦“settled” 的规则发生改变,那么下级法院就遵守新的“settled” 的规则即可。
因此,前面强调的是“下级法院不能随意推翻”,而不是说“任何法院不能随意推翻”。
7.The Principle of Stare Decisis指的是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来自于拉丁语,所以看起来不像是英语。这个记住就行。
其内涵是: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如地区法院必须遵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另外,同一法院的判决对本院后续案件也具有拘束力。
其适用的前提是:只有当后续案件与先例在关键事实(facts)或者核心法律争议(issues)上具有“实质性相似”时,才必须遵循先例的判决要旨(holding)。因此,美国的律师往往会进行大量的类案检索,这需要积累大量的经验和付出大量的时间,能不能找到类案有时候甚至能决定成败,所以在这个方面,美国律师费很高昂也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是遵循先例,但是也并非绝对不可突破。例如,上级法院(如美国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自己过去的判例。另外,法院可以通过“区分(distinguish)”技术,指出当前案件与先例的关键事实或者法律争议不同,从而不适用该先例。而如何证明这两个不同,也是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唇枪舌战的导火索之一。
8.control over。这里的over从语法上讲,不太理解是什么意思,只能理解为固定搭配了。因为control往往为及物动词,实在是不需要over。
如果修改为They control all lower court decisions.虽然在语法上成立,但是语气变成了 “它们控制下级法院的决定”,就好像是命令的强制性下达,下级法院就没有了自主权,只能被动接受上级法院的指令,而实际上,下级法院还是有一定自主权的,在大方向上遵循先例,而在细节上则可以微调。
因此,此处的control理解为名词比较合适,那么句子就变成了Supreme Court decisions(=they)have control over all lower courts.因此,该句可以理解为省略了have:They [have] control over all lower court decisions。此时control 作为名词,over后面跟着动作的对象,比较符合语法的逻辑。
9. tribunals与courts。正文中用的是lower tribunals,而不是lower courts,是因为tribunals的范围比courts更广。
tribunals 指的是所有下级裁判机构,不仅包括常规法院,也包括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比如 PTAB)。而PTAB并不属于courts。
tribunals与courts的区别在于:
courts 通常仅指司法系统内的法院(如联邦法院、州法院),而tribunals 范围更广,还包含行政裁判机构(如 PTAB、ITC 等)。正文中用 tribunals就把“法院 + 行政裁判机构”全部涵盖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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