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第三人(第二部分)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情况
1.参诉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与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注意】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且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确实需要其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可以另行对其提起诉讼。
3.参诉时间: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要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参加诉讼。
【注意】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辅助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与另一方进行对抗;但其承担民事责任时作为广义上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自己一定的独立地位,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⑴充分享有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参加调解活动等。
⑵附条件享有的权利(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上诉权,是否有调解书的签收同意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①被判决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上诉,但可成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但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同时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⑶绝对不享有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申请撤诉。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
区分项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参加诉讼 的依据 |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可能被判享有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会承担责任) |
判断方式 | 一般基于物权或继承权,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 1.两个法律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
参加诉讼 的方式 | 自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 自己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依原被告申请、依职权通知) |
诉讼地位 |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 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申请撤诉、提出反诉 |
是否会承担 民事责任 | 对抗原告和被告,有可能获得权利 | 1.不可能获得权利,还可能赔钱; 2.一般是帮助原告打被告 |
【注意】
Ⅰ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Ⅱ是否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即原告仅享有申请权。
**五、共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区分
(一)共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最本质区分
1.共同当事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
2.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定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
(二)共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区分步骤
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者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⑴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⑵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比如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他们之间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注意】
若能将当事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就不许将其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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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