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共同诉讼(第一部分)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分类
1.普通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基本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⑴基于同类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
⑵基于同一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
⑶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5.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三)普通共同诉讼的重要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种类相同,即数量上若干个诉讼标的的种类相同。
2.普通共同诉讼本质上是数个可分之诉:
符合普通共同诉讼要件的两个以上的诉讼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只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3.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生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⑴诉讼中止等特殊情形可独立适用;
⑵裁判结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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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