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1(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00理解核心逻辑:一个行为要构成故意犯罪,必须在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同时满足条件。主观要件回答的就是"主观上怎么想的"。
一、犯罪故意
1.定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结构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构成。
2.故意的认识内容: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遵循"客观决定主观"原则。具体包括:行为人自身的特征、行为的危险性、行为对象的存在、以及会发生危害结果。
3.认识内容的边界:故意的认识内容应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要素。但有一个重要例外——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不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违法",只需要认识到自己在"做这件事"即可。违法性认识是独立于故意的另一层次问题,涉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核心区分关键:判断一个案件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主要看两点:第1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则必然是直接故意,不可能是间接故意;第2意志因素——行为人是积极追求结果(希望),还是持无所谓的态度(放任)。
(2)对比
对比维度 |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认识因素 | 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 | 明知可能发生(不能是明知必然) |
意志因素 | 希望结果发生 | 放任结果发生(无所谓,发生与否都不违背意志) |
对结果的态度 | 积极追求 | 听之任之,不反对也不追求 |
认识因素范围 | 明知必然发生、明知可能发生均可 | 仅限明知可能发生 |
(3)典型案例:行为人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中,行为人明知提供农药会导致死亡结果,在认识上至少是"明知可能",在意志上采取了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犯罪过失
1.定义: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
(1)对比
对比维度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识因素 | 没有预见(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 已经预见 |
意志因素 | 疏忽大意,不小心 | 轻信能够避免(反对结果发生) |
别称 | 无认识的过失 | 有认识的过失 |
核心判断 | 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社会一般人)能预见 | 行为人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 |
预见可能性要求 | 要求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 要求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键判断(与意外事件区分):二者"都没预见",区分在于"我们(社会一般人)能否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能预见";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没预见,我们也不能预见"。
(3)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判断(与间接故意区分): 二者"都预见了结果可能发生",区分在于意志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没有采取防果措施,或者明知采取措施有效性不大仍不避免。
3.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过失犯同样要求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判断独立于主观过失——先客观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再主观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过失犯的成立,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外,客观要件上还要求:
a实行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b危害结果;
c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结果在注意义务的保护目的范围内)。
三、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vs 疏忽大意的过失
(1)区分:二者"都没预见",区分关键是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可能性(无法预见)。
(2)典型案例: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毒药锁在抽屉里,被乙、丙盗出食用中毒——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2.不可抗力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
(1)区分:二者"都预见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区分关键是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无法抗拒)。
四、事实认识错误
1.定义: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它是"反面的故意论",对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具有重要意义。
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
(1)含义: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2)对象错误
a定义: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
b处理规则:无论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错将A当成B杀害,只是动机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
(3)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a定义:行为人瞄准甲,但因行为偏差,结果打中了乙。
b处理规则(观点展示,法考必考):
*具体符合说:对甲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对甲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既遂)。
(4)因果关系错误
a定义: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也造成了预期结果,但因果发展的具体过程与主观想象不一致。
b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但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客观因果关系,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c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误以为已造成结果,实施了后续行为,最终结果发生。多数说(二因一果):前行为与后行为共同导致结果,前行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犯罪,故意既遂吸收过失犯罪,最终定故意犯罪既遂。少数说(后因一果):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定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行为人计划实施两个行为,但第一个行为就造成了结果。关键是判断第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若已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尚未着手,则构成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3.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
(1)理解逻辑: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2)处理规则(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具体而言,在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重合的范围内,认定较轻的犯罪既遂;不能重合的,分别认定。
a主观想犯轻罪,客观犯重罪:若重罪与轻罪在轻罪范围内重合,且对重罪结果至少有过失,则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对重罪结果按过失处理。
b主观想犯重罪,客观犯轻罪:若重罪与轻罪在轻罪范围内重合,则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如果轻罪结果可以评价为实现了重罪的部分内容)。例如:本想盗窃枪支(重罪),实际只盗得普通财物(轻罪),在盗窃罪范围内重合,成立盗窃罪既遂。
五、重要记忆点:
1..判断顺序(主客观相统一):先客观判断(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再主观判断(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最后进行主客观相统一检验。不可割裂主客观分别定罪。
2.间接故意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核心区分: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采取了-->过于自信的过失;未采取-->间接故意。
3.疏忽大意的过失 vs 意外事件:核心区分:社会一般人在当时情形下能否预见?能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不能预见->意外事件。
4.打击错误的观点展示:客观题重点记忆两种学说的结论差异(未遂+过失 vs 未遂+既遂)。案例分析题需注意: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差异,以及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的最终处理。
5.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