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职工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时,用人单位并不能视为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
即使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明确了职工休年假的申请流程,职工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主动安排。如果用人单位设置“员工未提出休假申请即视为放弃休假权利”“员工未在年度内休完年休假即视为放弃休假权利”等条款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只有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才能视为职工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
来源:整理自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的《没主动申请年休假,就视为自愿放弃“休假权”|话说人社》文章,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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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归纳总结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知识。
一、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条件
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情形,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标准
(一)已满1年--10年,休5天;
(二)已满10年--20年的,休10天;
(三)已满20年的,休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一)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可跨1个年度安排。
(二)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
五、带薪年休假的例外情形(不享受)
(一)已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
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职工维权途径
(一)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应休未休工资报酬的,由劳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应休未休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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