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即是否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该标准采“取得控制说”,要求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排除他人(尤其是原主)支配的可能性。
二、具体情形分析
(一)小件物品的既遂判断
1.在公共场所(如大街、公交车、商场)盗窃小件物品,一旦装入自己口袋,即构成既遂。因普通公民无权搜身,财物进入个人专属领域即视为行为人建立占有。
2.在超市内盗窃小件商品,装入衣袋但未出收银台,仍可能构成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一直在监控之下,则需将商品带出收银台才算既遂。
3.入户盗窃小件物品,仅装入自己口袋不构成既遂,因主人对进入其住宅的人有搜身权和控制权。
4.保姆或客人在主人家中盗窃小件物品,装入自己口袋即构成既遂,因主人无权对其搜身。
(二)大件物品的既遂判断
1.大件物品需被带出特定控制区域才算既遂。例如,盗窃电冰箱拖出专卖柜台不算既遂,需拖出商场大门。
2.盗窃大件物品的既遂地点取决于场所的封闭程度。如工厂大门有严格门禁,需带出大门才算既遂;如大门形同虚设,则带出仓库门即可构成既遂。
3.盗窃汽车需将车辆移动(如开走)才算既遂,仅上车未发动不构成既遂。
(三)空间上的占有与控制
1.行为人建立的占有可以是“紧密占有”或“松弛占有”,即财物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不要求随身携带。
2.将财物置于隐蔽地点,即使行为人暂时离开,仍可构成既遂。例如将财物扔至村头草丛、僻静处等,视为已建立占有。
3.即使事后财物被他人捡走,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既遂状态一旦成立,不能逆转为未遂。
三、因果关系问题
1.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既遂成立的前提。
2.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已取得财物。若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3.即使未取得财物,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