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II-2 第 9 条 4.1.2 款针对客船 “B” 级分隔上的开口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客船的消防安全与结构完整性。
一、门、门框及锁紧装置的耐火与结构要求
“B” 级分隔的门和门框及其锁紧装置,其关闭方式实现的耐火性能需等效于该级分隔的耐火性能,且该耐火性能需依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门体可在下部设置通风开口,若开口开设于门上或门以下,所有此类开口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 0.05 m²;也可采用不燃空气平衡导管替代该布置,导管需布设于居住舱室与走廊之间、卫生设施之下,且截面积同样不超过 0.05 m²,所有通风开口均需配备不燃材料制成的格栅。
门体本身需具备不燃性;2010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的、经认可的无门槛门(门槛为门框一部分),门底下的空隙不得超过 25 mm。
二、居住舱室门的启闭要求
设置在 “B” 级分隔上的居住舱室门,需为自闭型设计,严禁使用门背钩,确保在无人工操作的情况下,门能自动关闭,维持分隔的完整性。
三、特殊区域的 “B” 级完整性豁免与特殊许可
船舶外部限界面的 “B” 级完整性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舷窗,同时也不适用于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门。
针对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主管机关可允许分隔居住舱室与单独内部卫生处所(如淋浴间)的门,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四、载客≤36 人且设自动喷水器系统客船的额外要求
对于载客不超过 36 人,且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的客船,补充以下两点要求:
主竖区内未形成阶层、也不作为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其上的开口需能适度紧密关闭;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该类甲板需满足 “B” 级完整性要求。
“B”级材料走廊舱壁上的开口,需按照 SOLAS II-2 第 9 条 2.2.2 款(主竖区内的舱壁)的规定进行保护。
注:本文仅为 SOLAS II-2 第 9 条 4.1.2 款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供船舶行业学习参考。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的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 SOLAS 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