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制度费孝通
第十五章续绝
【生育之于社会的有益性与之于个人的有害性】
生孩子以维持社会的新陈代谢是一句通盘的话。所谓通盘的话是因为这里并不指定谁得生孩子。社会完整只要人口数量不致减少到不能有效活动就能维持。有人多生几个孩子,就可以有人不必生孩子了。从具体的个别例子说,实在并没有一定要生孩子的道理,可是,生育既是一件损己利人的事,若是社会不把这件事作为通盘性的责任,社会完整也就缺乏了保障。谁不愿把这责任让别人去担负,自己优哉游哉地逍遥于为子女做犬马的劬劳之外?
社会奖励,督促,甚至命令每个人得负起社会完整的责任。
【不同社会分工情况下无人继替的后果】
在分工体系简单的社区中,情形比较简单。譬如在一个地方,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生完整的集团,夫妇分工可以对付生活一切要求,家庭和家庭之间没有什么分工;若是一个家庭毁灭了,对于别家可以没有什么影响。这种情形下,没有儿女来继替,至多不过是这一个小单位的消灭罢了。从这单位讲,男的死了,女的不易维持生活,就得改嫁,或是附入别的单位,或是殉葬,换一句话说把原有的单位毁灭了,也就可以了事。……但是在分工体系比较复杂的社区里,一个人死了,社会上生活相关的其他人还想顺利活下去的话,就不能采取这种消极的办法了。
【亲子关系的社会性】
我也屡次指出,在社会学上所谓父母是偏重于社会性,而不太重视生物关系。这句话在这里还得补充申说一下。婚姻是为了确立抚育而发生的。亲子关系,亦即是抚育者和被抚育者间的关系,是以婚姻来确立的。所以在任何社区中,孩子必须生在婚姻关系中。说得更彻底一些,一个结了婚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出生的孩子有个父亲。在两性关系不十分严格限制在夫妇之间的社会里,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在生物上并不一定和他的父亲有生物关系的。可是母子之间的生物关系则比较清楚,所以所谓生物上亲子关系和社会上的亲子关系不一定相同的情形,容易发生于父子之间,而不常发生于母子之间。
【私生子及其领养】
没有生物关系的父子,只要这孩子的母亲是父亲的妻子,不必要特殊仪式和手续即可认为亲子,因为这孩子是出生于婚姻关系之中的;但不是从妻子身体里出生的孩子,即使确是和丈夫有生物关系的,即所谓私生子,因为不出生在社会所认可的婚姻关系中,若要确立亲子关系,必须经过领养的手续。因之,在他们辨别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婚姻关系。社会性父母的确立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在婚姻关系之外去确立社会性父母是领养。
【领养的困难:“无后”时领养的时间问题】
在具体的情境中,能不能生育是很难预先决定的,除非配偶中死了一造,另一造没有续弦的意思,才能确定“无后”的事实。而且“无后”的并不一定是出于不能生育,大多是因为孩子先于父母死亡。于是领养在时间上成了问题。若是未雨绸繆,及早领养,自己却又生了孩子,又怎么办呢?若是到了配偶中有一造死了,再去领养,所领的养子在年龄上若是太幼,事实上并不能很快地接替死者的地位和财产。若是养子的年龄相当大,他的生活习惯已经养成,养父或养母是否能满意养子的行为就会成问题。何况,亲子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上的承袭,而且需要感情上的联系,因为亲子之间生活上的合作,若缺乏了感情,又会难于融洽。
【领养的困难:养子的选择】
领养还有一个困难是养子的选择。有孩子的人家有什么原因要把孩子给人呢?普通情形之下是出于经济的困难,养不活孩子的才想替孩子找一出路。可是要领养孩子的人是否愿意接受呢?假如是从小就领走的,考虑比较少,但也不是没有。比较穷苦的人家在比较富有的人看来,时常不只是社会和经济的较低,而带着一点骨子里的卑贱和生物性的弱劣。中意的不肯给,肯给的又不一定中意,这里不免又要费一番周折了。
这种种困难使自由领养不易成为应付“无后”的通行办法。
【过继制度对上述困难的解决】
依了谱系秩序规定了继替的候补办法有很多方便之处。在自由领养中所发生的困难在这里可以不致发生了。从领养的时间上说,可以等到被继替者的死亡,不致再有儿子出生的时候,所以不会发生领了养子又生亲子的窘境。在抚育上,过继的儿子,虽则不是亲生的,但是他既是自己兄弟的儿子,即使不是很早就在一起生活,也是在相近的社会环境中教育出来的,生活方式不致太远,从这方面讲,自是最可能担任儿子的人物了,至少在没有其他比较更适宜的人时是如此。
【单系偏重一贯性的成因】
其实单系偏重并不一定要全社会实行共同的偏重方向,只要每家不把财产和地位分给儿子和女儿,就不致发生双系继替所引起的紊乱了。甲家若采取女系,只要有男子愿意入赘进来,和乙家采取父系,并不相冲突的,只要乙家娶得着媳妇。社会上不采取同一偏重所有的困难并不在继替上的不方便,而是在家庭内兄弟姊妹间容易引起纠纷罢了。留在家里的一方在生活的继续性上比较便利。若是每家都得临时决定儿子抑或女儿谁嫁出去或赘出去的问题,凡属出去的一方面就容易不甘心接受这不利的决定。所以,倒不如社会决定了之后,被歧视的一方面怪不得爹,只能自叹命薄。这是社会上单系偏重有一贯性的原因。
第十六章亲属扩展
【亲属:家庭三角形的扩展】
亲属是从生育和婚姻生发出来的社会关系。它和生物性的血统关系是不尽相同的。亲属关系的确立虽有一部分根据血统的生物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在社会关系中“生育”也是社会性的。……一般说亲属总是单系偏重的。这是说即使在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中,还是要加以选择,加以社会的记认。凡属虽有生物关系而没有社会记认的人并不能进入亲属的范围。再说,亲属关系确立的原则中包括婚姻的结合。夫妇是亲属的中心关系之一,配偶的父母兄弟以及他们的配偶,都包括在亲属范围之中。这些亲属显然是没有生物上血统关系的。因之,我们要分析亲属范围的构成,就不能从个人的生物基础出发,而应当以家庭这三角结构为起点,去追寻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
总结起来说:为了生活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感情和行为的内容。家庭是最早也是最基本的生活集团,因之它是社会关系的养成所。家庭生活中所养成的基本关系,在生活向外推广时,被利用到较广的社会场合上去。个人在家庭之外去建立社会关系最方便的路线是利用原有的家庭关系。这是亲属路线。根据生育和婚姻,每个人都生在一个谱系秩序里。在这秩序中,他因生活的需要分出亲疏,形成一个亲属范围。更因亲疏的程度分成若干基本类别。每个类别有一个亲属名词。
【亲属的基础:家庭抚育作用的延伸】
亲属的基础,在我看来,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从抚育作用来看,家庭并不常能包办这任务。家庭不过是完成这任务的基本单位。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把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所以我在上文说抚育作固然常以家庭为中心,但并不限于家庭。抚育作用推到家庭之外,而依生育及婚姻关系的路线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也就从家庭这三角结构中扩展了出去。
【亲属得以成为抚育作用扩展的成因】
亲属是给抚育任务扩展的一个可利用的原则。当然,可以利用来扩展的原则不只限于亲属。……可是一般说来,最普遍的确是亲属原则。为什么如此呢?抚育是件损己利人的事,要人能接受这损己利人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把自我扩大到被抚育的人。换一句话说,必须具有一个团体性的感情基础。亲属一词就是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体的意思。
【作为亲属核心的家庭和作为家庭发散的亲属】
亲属体系的亲疏也时常就指感情的密切和淡薄。人和人的亲密感情是发生于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以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说,有长期接触和深刻了解的是在经营共同生活的家庭之间。家庭不但在结构上是亲属的核心,在感情的造成上也是亲属的核心。家庭之间所孕育的感情,在三角结构的延伸中,散成了感情亲密的外围。
【亲属分类的产生】
亲属并不是血统的社会印版,而是为了生活的需要,在因生育及婚姻所联系的许多人中,划出一个范围来,认为是亲属。在亲属范围之内,再分若干类别,每一类规定着一套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和特定的态度和行为。每一类亲属都有一定的名称,……人们用这些名词来记认甲乙两人间所具权利和义务,应有的态度和行为。
【亲属分类与亲属称呼】
亲属分类有一定传统的体系,而且常是依谱系来规定的,……每个名词都可以归结到生育和婚姻的基本关系上。称呼却不然,我们很可以为了某种原因有意不按亲属分类去称呼,“叫得亲热些”。
再进一步说,亲属称呼甚至可用到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身上。……原因其实是在“叫得亲热一些”。这是将来我要说明的“亲属的层次扩展”。这里我要指出的是亲属名词和亲属称呼是有分别的。称呼是从名词里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间的行为,和礼貌等意义相同。我们在讨论亲属体系时决不应把这两者相混。
【亲属体系的四个层次】
我已经说明了亲属体系中的四个层次:谱系秩序,亲属名词,亲属称呼,被用到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身上的亲属称呼。
【社会结构决定亲属体系及举例】
一个地方的社会结构有它构成的原则,这些原则也表现在亲属体系里,亲属体系本来是社会结构中的一部分。……让我们从摩尔根所说的类分法说起。这种方式并不一定是群婚制的“遗俗”,也可以是同胞原则的表现。一个社会结构若偏重于同胞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这种合作和团结并不就是个别家庭的消灭)可以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表现出来,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在称呼上加以分别,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类分法,也就是这原则的一种表现。我们若分析采取类分法亲属体系的社会,一定可以在其他方面看到同一原则的表现。
【氏族的产生:家庭的第二层扩展】
一旦我们走出际生活上的互助的范围,用法律来维持的亲属关系,也可称为第二层的扩展,单系原则才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氏族是第二层的扩展中所组成的单系亲属团体。第一层的亲属关系是以从家庭生活中余留的感情,以及日常生活上的互助为基础,所以并没有法律性的联系,和无形的组织。氏族却不然。这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织,有共同的利益要保护,有共同的目的要追求,所以有统治的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视作邦国的原始形态,所不同的是氏族是利用亲属关系而邦国是利用乡土关系。
【家庭与氏族的联系与区别】
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和氏族是两种根据亲属而组成的团体。社会关系规定着人和人相互间一定的行为。社会团体是一群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为了某项事务发生分工合作的组织。家庭和氏族所同之点是在它们都是根据亲属关系而组成的,这是说组织的成员是有生育的或是婚姻的关系。但是这两种团体不但结构上有差别:家庭是双系的,氏族是单系的;而且各自做不同的事务: 家庭是为了抚育,氏族是为了处理经济和政治的事务。
【氏族的功能与存续,及与家庭的对比】
氏族的功能既然以政治、经济、宗教等为主,这些制度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了氏族的存在问题。洛伊也说:“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如希腊人,从前是经过一个有氏族组织的时期的。但这个事实也许只表示到了某一文明程度,氏族制就要衰。”家庭虽则也是曾吸收了很多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但是它有一个基本的抚育作用守得住,虽则其他的功能已经逐步移了出去,它还是能存在。氏族在生育制度中其实并不是一个必需及重要的组织。它是靠其他功能而得到发展机会的。
(《生育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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