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于1990年首次颁布实施,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0年第二次修正,2020年第三次修正,现行有效版本为2020年第三次修正版本,具体生效日期为2021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
著作权的核心目的,在 “保护作者” 和 “鼓励创作传播” 之间找平衡,最终推动社会文化、科学、艺术进步。①私权层面,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让写书、画画、拍视频、写代码、做设计的人能靠自己的作品获益。不让别人随便抄袭、盗用、白嫖。给创作者安全感、动力。②公共利益层面,鼓励创作与传播,只有保护好,大家才愿意多创作、敢创作。同时也要适度限制权利,不让作品被垄断,让社会能看、能用、能学习。③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科技、社会发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解读】
1、法条有点绕,图示如下:
2、著作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著作权国际条约体系以《伯尔尼公约》为基础,辅以邻接权、数字环境、特殊群体、贸易规则等专项条约,形成全球版权保护框架WIPO。以下是核心条约的核心信息:
3、无国籍人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官网的定义,无国籍人士(Stateless people)是指不被任何国家承认为公民。由于被剥夺了国籍权,他们往往也不被允许上学、看医生、找工作,甚至结婚。联合国难民署的统计报告显示,在2025年6月底(即最近的报告期),无国籍人士数量为440万。鉴于大多数国家没有上报无国籍状态相关数据,实际数字据信要高得多。几乎每个国家和世界所有地区都有无国籍人士,其中大多数生活在自己的出生国。

无国籍人有经常居住地吗?有,并且在法律上,经常居住地是认定无国籍人权利义务、法律适用的核心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9条:“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人为什么会陷入无国籍状态?主要原因是:(1)法律歧视:部分国家对少数族裔、女性、非婚生子女不授予国籍。(2)国家分裂 / 继承:如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分裂,部分人未被新国家承认为公民。(3)护照失效 / 被吊销:流亡、政治原因导致原国籍被剥夺,新国家不接纳。(4)跨国婚姻 / 收养:原国籍丧失,配偶 / 收养国不自动授予国籍。(5)出生在无国籍家庭:父母无国籍,孩子也无法获得国籍。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解读】想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因不满足 “独创性” 或不属于法定作品类型,最终被认定不构成作品的一些案例/场景:
(一)因 “独创性不足” 不构成作品(最常见)
(作品的独创性包含两方面,一是劳动成果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二是指作品要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表达,展示作者的智慧、灵感并达到一定审美要求,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认定为作品)
1、简单图形 / 标识类(美术作品)
案例 1:虫草图案案(广州荔湾法院)
原告主张 “虫草” 图案为美术作品,以天然虫草为模板排列组合。法院认为:主体是公共领域常见虫草形状,颜色、线条搭配与排列无独特性、无足够智力创造性,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不构成作品。
案例 2:仿宝马熊公仔案(上海高院)
原告取得小熊公仔《作品登记证书》,但设计是在宝马熊基础上仅做帽子、衣领等细微修改,与原作品无实质性区别。法院认定:未达到可区别的实质性改变,不满足 “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2、AI 生成内容(AI 文生图 / 提示词)
案例 1:AI 文生图案(苏州中院,全国首例)
用户仅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图片,主张著作权。法院认定:仅简单提示词触发,无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AI 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案例2:AI 提示词案(上海黄浦法院)
原告主张 AI 绘画提示词为文字作品。法院认为:提示词是艺术风格、元素的简单罗列,无语法逻辑、无个性化表达,属于 “思想 / 指令” 而非 “表达”,不构成作品。
(二)因 “不属于法定作品类型 / 思想表达二分” 不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方法、功能、制度、方案等抽象内容;同时受保护的对象必须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这是由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公共政策目标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共同决定的。既防止垄断思想与功能,又避免权利范围无限扩张。①公共政策原则:鼓励创作,但不允许垄断知识基础,思想→全人类共有,表达→创作者专有。②权利法定原则:著作权是法定权利,不是自然权利;类型法定、内容法定、边界法定;法官不能自创作品类型。③利益平衡原则:保护创作者 = 激励创作,不保护思想 / 功能 = 保障竞争与创新,著作权制度是平衡工具,不是无限保护工具。)
1、游戏规则 / 玩法(非连续动态画面)
案例:《拳皇》游戏规则案(上海知产法院)
原告主张游戏规则、功能板块设计构成作品。法院认为:游戏规则是思想 / 方法,不受著作权保护;涉案画面无连续动态、无剧情,不构成视听作品;功能设计无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2、实用品 / 工业设计(非美术作品)
单纯为实现功能的产品造型(如普通水杯、工具外形)、无审美独创性的工业设计,因属于 “实用功能” 而非 “艺术表达”,不构成美术作品。
工程 / 产品设计图若仅为功能唯一表达(如标准零件图),也可能因无独创性不被保护。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解读】
第(一)项法律、法规、国际机关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等:
案例1:法律条文与官方译文不受保护
案情: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将《民法典》条文及官方英译本汇编出版,原制定机关诉侵权。
裁判: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认定法律文本及官方译文属于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驳回原告诉请。
要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府公告、法院判决书、行政决定等官方文件本身均不被保护;但对其进行独创性注释、解读、汇编(如加入案例分析、学理评论)可构成新作品并受保护。
案例2:专利申请文件的性质认定(申某诉王某案)
案情:原告提交专利申请后撤回,被告在后申请文件与原告权利要求书高度一致,原告以著作权侵权起诉。
裁判:法院认为,已公告的专利说明书属于行政性质文件,不受保护;但原告申请因撤回未进入公开公告阶段,不属于官方文件,其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要点: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布并公开;非官方、未公开的文件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单纯事实消息:
(核心规则:仅客观陈述事实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无独创性表达的消息,不受保护;但新闻评论、深度报道、摄影作品等含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受保护。)
案例1: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案,最高法公报)
案情:被告擅自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以著作权侵权起诉。
裁判:一审认定节目预告属 “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二审改判,认为一周节目预告是经整理的系统性信息,非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
要点:单纯事实消息(如“2026 年 3 月 6 日上海晴”、“某队 3:1 获胜”)不受保护。经过选择、编排、整理的信息集合(如一周节目表、赛事数据汇总)可构成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2:“地铁瀑布” 照片著作权案
案情:杨某拍摄北京暴雨 “地铁瀑布” 照片发微博,多家媒体未经许可转载,杨某起诉。
裁判:法院认定,照片是对事实的独创性表达,非单纯事实消息,媒体转载构成侵权。
要点:事实本身不受保护,但对事实的独创性记录(摄影、摄像、文字创作)受保护。
第(三)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核心规则:此类内容属于人类公共知识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受保护)。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解读】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什么要单独立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需要单独立法(而非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则),核心原因是它与普通个人作品在权利主体、创作过程、保护目标、利益分配上存在本质差异,现有著作权制度无法直接适配。
1、权利主体:普通作品:自然人 / 法人,主体明确、可确权。民间文艺:特定民族 / 族群 / 社群集体创作、世代传承,无单一作者。
2、创作与存在形态:普通作品:一次性完成、固定表达、保护期有限(作者终身 + 50 年)。民间文艺:集体创作、口传心授、持续演变、无明确完成时间。
3、独创性与固定性:普通作品:要求个人独创性、可固定复制。民间文艺:独创性源于群体长期积累,非个人瞬间创作。大量以口头、表演、仪式等非固定形式存在,难以满足 “固定性” 要求。单独立法需重新定义 “独创性”“可保护客体”,覆盖活态传承的表达。
4、保护目标:普通作品:核心是激励个人创作、保护私权、促进文化产业。民间文艺:核心是保护文化多样性、防止歪曲滥用、保障社群文化权益、推动传承发展。不能简单套用 “全面垄断 + 自由许可” 模式,需平衡保护与开放、商业利用与公益传承。
5、利益分配:普通作品:收益归作者 / 权利人。民间文艺:商业利用收益应回馈创造与传承的社群,用于文化保护与传承。传统著作权无 “惠益分享” 制度,需单独立法设计专门机制。
综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的、活态的、文化性的,而传统著作权是个人的、固定的、产业性的。单独立法是为了量身定制一套规则,既守住文化传承底线,又激活创新利用空间。
(二)国务院另行规定情况
国家版权局2014 年9月2日发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生效,故截至 2026 年 3 月,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多地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填补上位法空白:《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技艺,明确传承人与集体权利。《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范围,规定收集、整理、利用的许可与报酬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设立保护专项资金,规范民间文艺的开发与传承。《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非遗保护,与著作权保护衔接。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非遗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非遗侧重文化传承,民间文艺侧重著作权保护。两者并行不悖:一个管 “文化不死”,一个管 “权利不被侵”。目前我国:非遗制度成熟,民间文艺著作权专门条例仍未出台。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解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作者会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专门接受著作权人 / 邻接权人授权,集中代为行使权利、统一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维权诉讼的专业组织。
我国现有五大集体管理组织(按作品类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音乐作品(词曲)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音像制品、卡拉 OK、MV 等邻接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文字作品(报刊转载、教科书、汇编)。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著协):摄影作品的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电影作品的放映、网络传播等。
作者 / 权利人为什么要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人难以有效行使、维权成本太高、使用场景太分散,交给组织统一管理更高效。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常态、是主流、是行业默认模式。尤其在音乐、文字、摄影、音像这几个领域,90% 以上的作者都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收钱、维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指什么?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也叫邻接权人),是指不直接创作作品,但对作品的传播、表演、录制、广播等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独立权利的主体。根据《著作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表演者(最常见):演员、歌唱家、演奏家、舞蹈家、曲艺表演者等自然人,以及演出单位。
2、录音录像制作者:首次将表演或声音、图像固定在载体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唱片公司、影视制作公司)中国政府网。
3、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4、出版者(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出版单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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