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解释的立场
(一)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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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观解释论 | 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即立法原意。解释刑法就是探明刑法的原意。 | |
(二)客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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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解释论 | 刑法解释的目的就是阐明解释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主观上所赋予的刑法条文的意思。 | |
(三)折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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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解释论 | 刑法之解释宜采主观与客观之综合理论。 原则上:采主观理论,对刑法条款的解释应忠实于立法者与立法时的原意。 例外时:如有足够理由证实立法时的价值判断已因时过境迁,与现阶段公平正义、社会情状、时代精神等不符时,则采客观理论。 | 既关心法律的安全价值,也重视法律的公正价值;既强调法律的保障机能,也关注法律的保护机能。 |
(四)争论的价值追求差异
1. 产生差异的原因
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争,从根本上来说是刑法中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两大机能之争。
2. 各解释论的特点
3. 价值追求差异的选择
- 就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来说,人权保障是目的,社会保护是手段。
- 我们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无非是为了保障社会中的个人的合法权益,以谋求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
4. 小结
- 客观解释论极容易滑入类推解释的泥淖,刚刚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会因客观解释论的泛滥而被践踏殆尽。
- 现实警示:实际上,我国目前的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显示了这方面的危险。
刑法解释立场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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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目标 | | | |
| 价值取向 | | | |
| 人权保障 | | | |
| 社会保护 | | | |
| 类推解释风险 | | | |
| 时代适应性 | | | |
结论导向:基于人权保障的优先性及对类推解释的警惕,刑法解释应坚持以主观解释论为主,审慎对待客观解释论的适用,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