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学习笔记——合同:概述与分类
第二部分 合同
第一章 合同概述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并且合同编中的合同,应当理解为约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协议,更具体而言,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法律对于合意予以认可。所以,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但不是所有合意都能合同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情谊行为)例如,甲口头答应朋友乙周末陪乙看展,而周末甲爽约,乙无法就甲的爽约寻求救济,因为甲的口头答应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戏谑行为)再例如,丙欲让丁难堪,口头声称丁只要敢当众叫丙爸爸,丙就将他的价值千万的豪宅送给丁,丁二话没说当众喊丙爸爸。此时丁无权要求丙交付其房产,因为丙的行为是一种戏谑行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更准确地说,丙从始至终不存在想交付房产给丁的意思。因为债最主要的发生原因是合同,所以合同的关系和债的关系在表述上高度相似。合同关系的主体,也称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缔结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这是相对的。在合同关系中,主体可以变更,但主体必须特定。合同关系的客体,也称合同的标的,就是给付。给付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给付可以只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对具体的物的交付。如果是具体的物,具体的物被称作标的物。标的和标的物不是同一的概念。以买卖手机为例,交付手机一部是标的,一部手机是合同中的标的物。标的物可以不存在,当给付只是一种行为时。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执行力。保持力是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如果合同债权缺少保持力,那么就不能称之为合同债权;如果合同债权缺少其他权能,那么就是自然债权(不完全债权)——合同不能被强制执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主张返还。合同债务以合同具体约定的给付义务为限,但也包括没有被明文规定的附随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第二次义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但为了社会公益和促进交易,有时需要突破这种相对性。例如,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等。根据464.2,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当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合同编的第二分编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依其内容构成可分为三类:一是纯粹的无名合同;二是合同联立;三是混合合同。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可能。依据合同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为实践合同,绝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事实上给予了当事人扩张的反悔权,因为在标的物交付以前,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合意,合同也未能成立。实践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例如,甲希望乙能在三日后借给他5000元,乙应允。三日后,乙考虑到甲工作不稳定没有还款能力,只借给甲2000元。甲不能以乙不完全履行合同为由要求乙承担再交付3000元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合同只在2000元的范围内成立。其他的分类: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在涉他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