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2:立案工作实务》整理,仅供学习使用
一、一般规则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由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已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但仅限于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由国内其他法院管辖。(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已离婚,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原因在于该类案件不涉及身份关系,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审理、裁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