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包含两种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对一般纳税人既可以适用税率也可以适用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征收率;对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对小规模纳税人虽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为便于区分和税收征管,我国使用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增值税法》下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充分条件标准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这意味着,只要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必要条件标准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即使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达到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只要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通过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而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充分条件标准的例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充分条件标准的例外情形:
(1)自然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这两类增值税纳税人即使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也不会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这两种情形仍存在区别,即自然人永久性不会成为一般纳税人,且无须履行任何税收征管程序;而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不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2026年01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规范。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跨度确定
2号公告第三条第1款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这意味着,《增值税法》在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时,此处的“年”并不是日历年,而指的是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例如,2025年03月至2026年02月,或者2025年第三季度至2026年第二季度。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销售额确定
2号公告第三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结合本条第1款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在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中所有应税销售额,但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算在内。但是,如何界定“偶然”,却是国家税务总局留给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一个博弈题!到底是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内只有一次销售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才算“偶然”,亦或是三次才算,而五次不算?
此外,考虑到税款是有所属期这一特点,2号公告第三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也就是说,按照税款所属期计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标准。
3.办理登记的时限
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号公告的解读中,贴心地举了三个例子,转载如下:
例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例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例3: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4.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登记的处理
2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同样,国家税务总局在2号公告的解读中,贴心地举了一个例子,转载如下:
例4: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K,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1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0月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根据规定,K应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K未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K自2026年11月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5.一般纳税人生效日的确定
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对于本条规则的理解,可以参见前述示例,不再赘述。
6.《增值税法》实施前一般纳税人生效日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而达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标准的情形,由2号公告第十一条的前三款进行规制:
“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同样,国家税务总局在2号公告的解读中,针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各举了一个例子,转载如下:
例5: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M,2026年1月申报期办理2025年四季度纳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M应在2026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例6: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此外,为衔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第八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规定,本条第3款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一律设定为2026年1月1日。
7.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后的更正申报和进项抵扣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后原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的情形,以及原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致使未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此外,对于原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8.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的特殊处理
对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致使不再满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情形,2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样,国家税务总局在2号公告的解读中,针对本条举了一个例子,转载如下:
某小规模纳税人L,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企业单位,2026年1月至12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因其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027年1月按规定流程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7年5月,L的登记注册类型变更为企业,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根据规定,L应在2027年5月(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若L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自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但问题是,2号公告并未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是否须要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但是,按照公告解读第十点的说法及示例,符合原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自2026年起在不满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情形后,因再次达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标准,是须要办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按照“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符合原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因再次达标都须办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符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非企业单位在不满足“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后,理应办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2号公告带来的变化和冲击
与43号令以及被2号公告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相比,2号公告带来的变化和冲击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期限利益被极大限缩。43号令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并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而2号公告强制规定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这实际上堵住了原先增值税纳税人不当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率差所带来的税收利益这一税法漏洞,意味着自2026年01月01日后,增值税纳税人集中将收入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申报,而后再办理注销的避税手法将无法适用。
此外,为税务检查中准确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供的法律依据。原先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中如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即使超过规定标准,但因43号令的立法漏洞,亦不能按一般纳税人标准要求被检查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补税,致使国家税收利益受损。
2.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之前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或者尚未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对于纳税人的利益,尤其是因税务检查而达标的纳税人来说,不啻甘露。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制度正式走进历史。但是,不要高兴得太早了,毕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制度依旧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头顶,“上游补了,下游也要补”的双向补税现象仍是常态。